三阶层体系的概述

2023/04/04 10:58:38 查看4292次 来源:车超超律师

“法益是刑法得以存在的根本,规则是用以保护法益的手段[3]要探讨两阶层体系的发展脉络,就不得叙述一下两阶层体系内涵的渊源及由来,两阶层体系是在参照德日三阶层体系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德国、日本的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渊源于康德学者关于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相区分,主观和客观相分离的哲学思想。拥护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学者们认为犯罪成立必须满足三个阶层,评价一个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用阶层式的方式进行循序渐进地,依次地判断。但该体系在历史的发展中内容不断变化,总共经历了五次演变:依次是古典犯罪论体系,以李斯特和贝林代表人物新古典犯罪论犯罪论体系,以麦耶和麦兹格为代表人物;目的论体系小野清一郎代表人物社会论体系目的理性论体系罗克辛代表人物。每次演变都在变换三阶层的具体内容,时而进步时而倒退,但总的来说,三阶层体系的内容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三阶层中的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其具体是指只要需要讨论的危害行为与某个刑法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模型相匹配,就符合了某个罪行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其主要内涵包括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简单来讲,就是危害行为和刑法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一致。如果经过对比,发现两者不一致,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就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三阶层中的第二阶层,即违法性是指危害行为违反了刑法法律条文中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具备法益侵害性。但违法性的内涵不止于此,违法性还包括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其具体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如果危害行为被判定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那么行为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具备违法性。

三阶层中的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其具体是指能够对实施了既符合构成要件又具有违法性的危害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谴责。有责性的内涵具体包括故意、过失、年龄、能力等四个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也还包括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等两个方面有责性阻却事由,如果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者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

至此,三阶层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的判断完毕。这三个阶层是一个递进式判断的理论审查体系。判断对一个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能否进行谴责,得挨个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阶层进行判断,只有当行为人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那么最终就能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影响深远,在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依旧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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