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强拆通知”

2018/12/06 20:21:49 查看1204次 来源:宁慧娟律师

  孙子说,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为上策。在战场上,一个好的谋略胜过千军万马。有人说,打官司是三分实力七分谋略。虽然有点言过其实,但也足以说明诉讼谋略的重要。尤其在抗辩式诉讼中,更需要具备敏捷的思维和高超的谋略。

  今天我讲的这个案件便是我们通过一个好的诉讼策略,让一级政府主动撤销其已做出的“强拆决定通知书”。

  案件背景如下:我的当事人陈某系江西人,2015年来太原做生意,打算开一家宾馆,苦于没有合适的场所。在此过程中,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荆某。荆某称其有一处房产,有合法手续,可以租给陈某。陈某实地考察后,觉得该处地理位置优越,客流量大,适宜开店,于是通过几轮谈判,以每年40万元租金的价格与荆某签订了10年租约,荆某也把房屋相关的手续复印件给了陈某。陈某承租后,又投资40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陆续取得了开设宾馆所需的执照,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然而就在酒店经营刚刚走上正轨,陈某却在宾馆门口看到了政府张贴的《强制拆除决定通知书》:该通知以其开设的宾馆作为相对人,责令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予以强拆。政府的《强拆通知》,犹如当头一棒,把陈某的生意打乱了。陈某就是在这时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我们的思路是:第一,确定房屋是否系合法建造;第二,如系合法建造,那么陈某因强拆所受损失由政府承担,而如系违法建造,则由出租人荆某承担;第三,不管陈某向政府或者荆某索赔,均需要证明其所受损失,而房屋装饰装修的价值可能需要进行鉴定。而房屋一旦灭失,将难以鉴定。因此,我们给陈某的建议是:拖延强拆,为索赔争取证据保全时间。

  如何拖延政府实施其已经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三种方式:一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是撤销该行政行为;三是变更该行政行为。而要达到预期效果需至少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之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针对陈某的这个案件,我们仔细研读证据资料后,发现荆某所谓的房屋“合法手续”,并非该房屋的产权证或者预售许可证明资料,而是县级政府发改委下发的一个投资文件,该文件批准A公司可建设4000平米的货物仓储库房,A公司同时还与政府的内设机构签订了一份《场地、房屋租赁协议书》。后来A公司建造了涉案房屋,并转租给荆某,荆某又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了陈某。显然,房屋手续并不合法,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从实体上推翻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站不住脚。

  为此,我们提出了以陈某作为申请人,打“程序违法”的诉讼方案。并依次列举了我们的理由:第一,政府作出《强拆决定通知》没有载明具体法律依据;第二,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第三,该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并非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陈某。

  果然,政府在收到我们的复议申请后七日便自行撤销了其之前作出的《强拆决定通知书》,我们为当事人争取索赔时间的目的也初步实现。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讲的是:诉讼如同行船,事实是舟,法律是桨,无桨不成舟。诉讼法律适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一切可用作案件法律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审判惯例、司法解释。争讼当事人既要熟悉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律,又要熟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程序法律。只有熟悉诉讼适用的基本法律,才能找到对案件最有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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