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023/08/03 16:34:55 查看169次 来源:李懿珍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实务中,许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清楚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因错算、漏算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获得充分保障。本文通过梳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地区司法文件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以期为劳动者主张权利提供辅助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本计算标准


以劳动者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
例如: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零4个月,其满足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的,公司需按照5.5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工资计算基数及限制
(一)工资计算基数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
 (二)限制
(1)数额限制: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2)年限限制:超过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人群,补偿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月平均工资的确定
(1)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为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2)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工资具体内容:
    ①基本工:标准工资、合同工资。绩效工资: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4)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参考地区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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