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023/08/07 17:34:14 查看311次 来源:李懿珍律师

随着民众维权意识与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然而,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以及医疗侵权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医疗侵权诉讼中常常出现责任难以确定的现象。在此之中,怎样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是不是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加以认定显得非常关键

一、医疗事故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的划分现状

      就医疗诉讼案件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划分而言,我国最早是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认定方式。但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关规定已被删除。目前,我国学术界针对医疗侵权诉讼关系证明责任的划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都没有进行更多的规定,则面对医疗侵权诉讼案件时,医方依旧必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进行自觉的负担。还有一类看法指出,我国出台的《民法典》里有关侵权责任的内容与2019年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对200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作出了修正,即病人应该负担一定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医疗侵权诉讼案件的裁判出现了各地法院做法不统一、规避法律的情况。当司法实践中按照第一种观点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时,就意味着医院要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这种过于极端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带来了诉讼门槛低、医院诉讼压力过大、实施防御性医疗等后果。但当司法实践中采用第二种观点,让患者负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时,又会造成由于医方掌握的医学专业性过强、患者在专业知识的掌握方面呈现天然的劣势、医患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等的患者证明困难的局面。

      此外,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不统一、医患双方证明责任不平衡等问题,通常会采用医疗鉴定的证明方法来确认因果关系。但由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法官在实践中往往只能直接依靠医疗鉴定意见做出判断。同时医疗鉴定意见通常情况下仅是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能够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这种唯鉴定论的因果关系证明方式并不合理。

 二、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要件

    现阶段,中国针对医疗侵权诉讼里因果关系证明所要具备的要件同样形成了三类代表性观点:第一是证明说,第二是有条件推定说,第三是完全推定说。

     在证明说看来,原告必须要证明医疗侵权诉讼里存在因果关系,假如其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代表着因果关系要件是无法成立的。同时也无法确认医院构成医疗侵权责任。然而,往往病人掌握的医学专业知识有限,获得病例等资料的难度颇高,将所有证明责任全部依托给患者一方过于武断和极端。

    完全推定说主张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责任。这种观点曾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被采纳。但将会导致医疗机构承担过高的诉讼压力,并且很容易造成防御性医疗。所以2019年新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这项司法条文做了剔除处理。

     有条件推定说,医院和患者承担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并不能划等号,且有先后顺序。通常情况下,先由患者承担证明责任,当满足了盖然性要求后其证明责任也告终止,余下便由医院承担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尽管这种方法解决了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过重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完全交给医疗鉴定机构,导致了法官严重依赖医疗鉴定结果,丧失了自由心证的作用。

   三、总结与质疑

     综上所述,尽管各方学者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要件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法院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真正的去区分因果关系,而是依靠鉴定来认定。因此,除了依赖鉴定技术,我们是否能在实践中寻求一种可直接适用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用以平衡鉴定技术与审判结果之间的关系? 笔者对此仍有困惑,欢迎各位读者讨论交流,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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