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数(新)

2023/08/29 17:39:04 查看822次 来源:郑小红律师

2023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基数

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8825元;(计算丧葬费的基数)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934元;(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的基数)         

2022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

2022年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971元      

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数)

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4511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

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5

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483         

丧葬费:按照2022年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64412.5元(6个月)         

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2022年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71934/365=197元/天         

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2022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71934/365=197元/天

【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浙江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2021年8月23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9 22:26:48   阅读:1108
 

: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仅公布了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应按照何种标准予以确定?

:经我院向省统计局函询,因今年统计方法改革,目前统计项目中已删除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未能提供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庭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丧葬费:按照统一赔偿标准的工作思路,对死亡被侵权人的丧葬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区分单位性质。

本解答发布之日一审法庭标准尚未终结的案件适用上述标准。对于适用上述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调整后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据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


2022年浙江省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发布时间:2023-05-11 10:24

来源:省统计局

访问次数: 21242

【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至: 

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8825元,比2021年度增加6516元,增长5.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1%;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934元,比上年增加2706元,增长3.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7%。



2022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

发布时间:2023-01-29 10:48

来源:省统计局

访问次数: 13265

【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至: 

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22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971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51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5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83元。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