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或者同等情况下彩礼如何返还

2023/10/16 16:05:17 查看134次 来源:何东杰律师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或者同等情况下彩礼如何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规定承继了已经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适用以上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受理后,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

那么,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因婚姻处于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是全额退还彩礼,还是部分退还,成为当事方关注的问题。下面,结合几个案例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案例1.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告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给付被告订婚20000元、礼金82600元、“四金”“玉石手镯”应视为彩礼。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满一年,法院可能会酌定由被告按收取礼金的70%向原告返还彩礼。如果一方为表情意,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原告作为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案例2.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遂起诉撤销该婚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法院认为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之前支付的彩礼总额为7万元左右,法院结合收取彩礼的数额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情况,扣除被告的陪嫁物品折价款后,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

案例3.原告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有酌情返还彩礼款的义务。关于彩礼的数额及应返还的数额问题。不论是见面礼亦或为提亲礼金,均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将黄金首饰的价值计入彩礼现金内折算。在两家人见面过程中其余发生款项如敬酒钱、手机等系双方之间按照礼节进行的赠与,不属于彩礼款范畴。法院还在所送彩礼的价值中减去陪嫁物的价值,故法院综合考虑后认定被告应酌情返还10万元。

案例4.原、被告于2020年8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从2023年6月中旬开始分居。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父亲分别向被告给付彩礼2万元,2023年1月11日向被告给付彩礼6万元,共计8万元。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收取的原告父亲给付的彩礼款8万元,系原告为达到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数额较大,按照当地经济水平,足以对普通农民家庭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被告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关于返还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收取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类案统一裁判尺度等因素,依法酌定返还2.2万元。

案例5.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给付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按风俗习惯向被告给付一定金额的彩礼,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财物及数额的确定:1.双方认亲时原告给付12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前给付4万元,以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三金”,均属于彩礼范围,被告应于返还。对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亦不认可收取到的款项,法院不予支持。2.对于原告主张的购买手机、学车费用、打发亲戚、被告弟弟结婚送礼,均属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及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原告要求返还不予支持。3.对于原告主张的结婚时“喜烟”开支,为二人准备结婚和举行婚礼款待、宴请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应予返还彩礼的范围。同时,被告抗辩其为结婚准备嫁妆,购买电器花费1万余元、床上用品6000多以及举行婚宴亦有一定的花费,应予折抵。综上所述,法院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双方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或者养育了非婚生子女等情况,彩礼只能部分返还。但是,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完结婚仪式后,时间不长即产生矛盾。此时,给付彩礼一方要求对方全额给付,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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