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22 16:12:24 查看27次 来源:何东杰律师

劳动者是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有很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大多都确定了,如果劳动者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劳动者的原因辞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且约定了违约责任是劳动者一年工资的20%-30%,或者承担其他标准的违约责任。

有的劳动者,担心不能按照约定的服务期履行劳动合同,到时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种约定大多情况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不能因为都含有“合同”二字,就简单的把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用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一般规定来解决。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来评判劳动合同中的是非对错。

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违约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约,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劳动者只在两个方面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该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除了以上两个方面外,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都违反了法律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这两种情况下违约了,那么,劳动者应该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下面我们按照这两种情况分析一下。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初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投入了培训费。

此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的,如果劳动者未到期即解约,则培训费用平摊到每年的费用中未完成部分劳动者需要返回给用人单位。如,培训一名劳动者的培训费是10万元,约定的服务期为五年,劳动者履行了两年合同后,选择了辞职。按照以上的培训费和服务期可知,平摊到每年的培训费是2万,剩下三年服务期,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返还培训费6万元,作为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劳资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结果劳动者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此时,劳动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违约金等于该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三倍除以30天乘以自违约之日起至竞业限制期满之日止的天数。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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