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案例

2024/04/19 14:43:58 查看96次 来源:何东杰律师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势必会违背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但是,导致遗嘱无效的根本原因,还是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出现了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为了避免立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在继承发生时出现无效的现象,现列举一些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的案例,供有此方面需求的当事人借鉴,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况。以下,也包含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订立的遗嘱,在民法典实施后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

案例一:法院认为,虽然遗嘱是被继承人本人所写,但其在撰写遗嘱前后均被医疗机构确诊罹患精神分裂症,作为实际负责照顾起居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描述也反映出被继承人精神状态反复,难谓平稳如常人。故法院难以认定被继承人在撰写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书写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2023)沪0104民初23778号

案例二:法院认为,魏某提交的遗嘱,从形式上来看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目的在于保证代书遗嘱的内容完全来源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人书写好遗嘱之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核对,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确认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必须在遗嘱上亲笔书写姓名。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既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还表明了对遗嘱内容以及立遗嘱的过程的确认。持有遗嘱一方的魏某称遗嘱中立遗嘱人处“魏某1”签字并非本人亲笔签名,就手印问题,法院亦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对魏某提交遗嘱中“魏某1”处的指纹与(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734号卷宗中魏某1的指纹是否为同一指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回复检材指印纹线不清晰、不具备鉴定条件而不予受理,即无直接证据证明魏某1在遗嘱中亲笔签名或亲自捺印,在此情况下,单凭见证人的证人证言无法去弥补上述签名以及手印形式上的缺失,通过证人证言无法得出手印出自于魏某1本人。因此,该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2023)京0115民初9547号

案例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他们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本案闫某与吴某立遗嘱时邀请闫某苹作为见证人,因闫某苹与闫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遗嘱应认定为无效。——(2023)京0119民初3168号

案例四: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薛某生前留有处分部分遗产的自书遗嘱,该遗嘱中处分的房屋和车辆是其个人财产,处分的股票、银行卡是其与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处分的曹某所有财产的遗嘱部分应认定无效。——(2023)陕0524民初2559号

案例五:诉讼中,尚某提供了给被继承人尚某1生前的录像,主张系尚某1的录像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该录像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以录音录像形式所立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2023)皖1302民初15730号

案例六: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被告顾某提交的书面材料,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由顾某本人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2023)陕0102民初12239号

案例七: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篡改部分无效。本案中,吴某立遗嘱时已87岁高龄,原告称在某某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时已不符合办理条件,故去律所办理了代书遗嘱,对此,法院认为,无论公证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某某公证处因吴某不符合办理条件,未能给其办理公证遗嘱,说明吴某当时已不具备能完全表达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在代书遗嘱办理过程中,三位证人称吴某头脑清醒,精神状态良好,显然存在吴某身体状况前后不一致的描述。另原告及三被告均称其母亲吴某不识字,但在代书人盛某2所做的谈话笔录上确签有吴某名字,在法院询问证人盛某1,其明确表示为吴某本人所签,原告及三被告均不认可该签字为其母亲所签,显然证人盛某2的证言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另2015年1月立遗嘱时,民法典并未实施,并不认可打印代书遗嘱,三位证人作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应知晓代书遗嘱格式应为手写,但其提供的代书谈话笔录为手写,而真正的代书遗嘱却为打印件,整个代书过程均未录影录像,显然无论从遗嘱人立遗嘱时具备的条件,还是代书遗嘱的形式来看,吴某的代书遗嘱存在瑕疵,无法体现吴某真实意思的表示。结合证人庭审上的证言及上述证据的阐述,法院没有采信吴某的代书遗嘱。——(2023)沪0120民初11258号

案例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被告李某某向法院提交的两份代书遗嘱中均无遗嘱人黎某某签字捺印,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故前述两份代书遗嘱无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被告李某某提供的录像遗嘱中仅有李某某及遗嘱人黎某某,无两名以上见证人,亦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要件,亦为无效。另根据法院对前述争议焦点一的阐述,遗嘱人黎某某并无对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即便前述两份代书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有效,被告李某某也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23)鄂2801民初10515号

 

以上案例并不能代表遗嘱无效的全部情形,只是一部分带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如果要订立有效的遗嘱,需要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帮助起草遗嘱,设计通过何种遗嘱形式来订阅遗嘱。

 

其他一些遗嘱无效的情形:

1、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这部分遗嘱内容为无效。

2、被继承人身前虽立有遗嘱,但其为精神一级残疾人,属于精神残疾中最严重的,根据精神一级残疾人证的相关规定,该类人群属于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应属无效。

3、在订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时,一名见证人暂时离开遗嘱订立现场,没有见证到立遗嘱人签字及捺印内容,遗嘱被确认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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