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参与诉讼如何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和委托手续

2024/03/03 15:25:17 查看126次 来源:杨晓敏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或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原告为中国公民的,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中国法人的,需要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那么如果原告是境外的法人,向法院提交什么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呢?

笔者曾办理多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参与诉讼的案件,向法院申请立案时,指导客户准备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和委托手续。现将办理的注意事项和心得分享跟大家分享。为便于理解,参照国内企业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和委托手续来分析。

一、外国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外国企业指的是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由其注册登记地的主管机关签发,与中国境内企业的营业执照类似。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名称各异,内容繁简不一,但也有相似之处,至少均包含外国企业的名称、登记日期、登记机关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因此,外国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需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外国企业授权代表证明文件

国内企业参与诉讼时,除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但外国企业一般并没有法定代表人一说,且外国企业的公章不是根据中国法律刻制的,没有与中国企业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外国企业一般授权一名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该名授权代表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也可以是公司的其他高管或工作人员。授权代表证明文件需要明确委托谁作为公司的授权代表,且写明其授权权限。

实务中经常有人问,备案的董事名单加上官方备案或者公证员面前签署的董事决议,是否可以证明董事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字?实际上如果没有经过公司授权,董事并不当然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法律文件的权利。只有公司明确授权代表是谁,并出具授权代表证明文件,授权代表方能代表公司对外签字。

关于授权代表的授权权限,如果是单一案件,可以将授权权限写得明确具体一些,以免造成权利的滥用。如果涉及多起案件,可以将授权权限写得宽泛一些,比如说全权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一切法律文书。授权代表证明文件我们可以理解为类似中国企业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宽泛的授权权限的授权代表证明文件可以用于多个诉讼中,而不需要在另外的诉讼中重新办理授权代表的证明文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金钱的成本。

授权代表证明文件属于境外形成的文件,与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样需要在境外进行公证和认证。当然也可以与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起做一个公证认证的文件。

三、授权代表身份证件

跟中国企业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样,外国企业提交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外,也需要提交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如授权代表不是中国国籍的,可以提交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授权委托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参与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如上所述,授权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当然包括授权委托书。

如果授权代表在境外,那么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属于境外形成的文件,同前面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一样,需要在境外进行公证和认证。

如果授权代表在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五百二十四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之规定,授权委托书也可以由授权代表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在中国境内签署并进行公证。

五、写在本文最后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of5 October 1961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islation for Foreign PublicDocument,(以下称《公约》),正式在中国生效实施。中国与124个国家间正式免除领事认证手续,约占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据此,笔者认为国外企业在中国参加诉讼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属于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的情形,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以该国附加证明书取代原有的领事馆认证。当然目前该《公约》刚刚生效,而法院立案审核较为严格,诉讼实务中如何具体将附加证明书取代原有的领事馆认证,附件证明书在缔约国当地是否需要公证?我们期待法院立案时关于此事项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也鼓励大家在实务中尝试以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来取代原有的领事馆认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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