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案外人合法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后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2024/03/03 15:26:55 查看128次 来源:杨晓敏律师

实务中,我们经常在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碰到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案外人的财产也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下以笔者亲办的案例分析探讨案外人合法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后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一、案件简介

2018年3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 公司承租B 公司的房产用于办公使用。同时约定,A 公司提前终止合同,B公司在扣除全部押金后,A公司还应向B公司支付与押金同等金额(即三个月的房租)的赔偿金作为因违约给B 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按期向B公司支付了房租、押金、电费等。

2019年5月,A 公司因自身原因终止与B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约定A公司将押金和两个月的房租支付给B 公司作为A 公司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赔偿金。

2020年11月,B 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朝阳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简称朝阳经侦大队)冻结,冻结金额为100万元。经了解,A 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财务人员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B 公司被冻结的资金被公安机关认为是违法所得,因此予以冻结。

二、办案经过

  2021年11月,B公司在尝试各种方法包括给公安部写投诉举报信等均无果后,委托我们代理该案的申诉和异议程序。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12368查询到该案已从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向法院提交了权属异议申请书,详细论述了本案被冻结的财产属于B 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属于A 公司的违法所得,不应被没收。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我们接受委托向法院提交权属异议申请书后,多次与法院沟通本案的情况,并且书面申请法院要求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或给予我们一次谈话机会,听取我们的意见。最终本案开庭时,书记员电话通知我们前去参加本案开庭审理的旁听,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官争取到一次谈话的机会,向法官陈述了B 公司被冻结的财产不属于A 公司的违法所得,属于B 公司的合法财产,应依法返还B 公司的事实与理由。

三、办案结果

该案一审宣判后,法院对于B 公司被冻结的财产处理意见是退回到检察院处理。一审宣判后,其中一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生效后,我们马上联系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要求对B 公司被冻结的财产依法予以解封,同时提交了我们的书面意见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收到法院退回的卷后,接着将该案退回到公安机关,让我们找公安机关处理冻结账户一事。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后,我们又去公安机关找承办该案的警官沟通解封一事。最终该案历经三年多的时间,还是回到由公安机关冻结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解封。

四、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造成无法追回的不良后果,办案机关加大了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力度,导致出现案外人财产或者属于犯罪嫌疑人等自身所有的合法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如果权利人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向司法机关申诉,其合法财产很可能被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或者作其他处理。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寻求救济:

1、侦查阶段-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申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据此,当案外人的财产发现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控告。而一旦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公安机关一般会以案子已移送检察院为由,要求案外人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或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案外人可以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3、法院审理阶段-依法向法院提交权属异议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在法院审理阶段,案外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权属异议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听取案外人的意见。

五、律师建议

1、案外人一旦发现其银行账号被冻结,应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及时进行申诉、控告或提交权属异议。

本案中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就被公安机关冻结了,2021年当事人才委托代理。此时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完毕,案件从检察院移送到法院了。从救济途径来说,我们只能向法院提交权属异议申请书。且该案各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主要审理的是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而关于我们代理的案外人财产被查封冻结一事需要跟着整个刑事案子的程序进行。因此该案自2021年11月我们代理后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后,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受害人众多,审计报告就做了很长的时间,案子直到2023年4月份才安排开庭,时间拖得比较长。

而如果当事人在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第一时间内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对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样的话,就不用跟着整个刑事程序走,可以大大节省时间,银行账号也可以早日解封。

2、保持与办案机关的积极沟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陈述意见并推动案件的进展。

本案中,B公司是案外人,不属于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在整个案子的进行过程中,B 公司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件包括最终的判决书。案外人B 公司依法提交了权属异议申请书、申诉书等书面文件给办案机关后,主要靠电话与法官、检察官和警官进行沟通,两年多的时间内我们保持着较高的沟通频率,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推进案件的进展。在法院阶段,我们争取到法官给予了一次正式的谈话机会,在检察院阶段,检察官在收到法院退回来的卷宗后,及时就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这都跟我们积极沟通,及时跟催案子的进展情况分不开。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因办案机关不会给予案外人书面的法律文书,作为案外人的代理人一定要保持与办案机关的积极沟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否则可能会遗漏重要的时间节点导致无法及时提出申诉、控告或权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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