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主张社保损失

2019/02/21 17:56:12 查看1305次 来源:刘朋律师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越来越认识到社会保险的作用,其重要性不断凸显,社保待遇成为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及相关制度衔接、执法力度的不足,一些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现象较为普遍,面对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及具体方式、数额等,且赋予行政单位相应的执法及处罚权利,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意图通过诉讼程序追究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2)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3)诉求得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投诉举报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且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的意见进行限定,如《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凡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或整体欠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满足立案条件只是主张权利的第一步,而损失的计算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根本。从社会保险的项目构成上讲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从法律规定上讲,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都有明确的计算依据且需要根据各省的数据,因此只要存在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上述保险,且劳动者具备享受上述保险条件,相应的待遇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损失数额确定上讲,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需要根据具体的花费、伤残及死者情况进行确定,虽然情况不同但计算标准明确,实际损失数额不是拥有正规的花费票据就是拥有明确的计算公式。

  唯独养老保险主张权益较为困难,首先,从法律规定上讲,养老保险是可以补缴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积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因此劳动者在主张养老保险损失时必须举证证明社保机构不能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相比其他社保项目,养老保险损失立案的举证责任较高;其次,养老保险的损失较难举证,根据《国务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保险金的数额需要结合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等来综合计算,而这些数额都是变量,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法院显然都无法计算出准备的数额。

  面对养老保险损失无法具体量化的问题,各地法院作为细化的规定,一方面通过向专业机构进行核定,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仲裁委规定:“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另一方面运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应的数额,如重庆高院民一庭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仲裁委规定:“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损失详细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法院没有规定相应的计算明细或者社保部门无法向法院提供核定的参考数额,则会出现案件应当受理,但审理及判决具体数额依法无据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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