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2019/02/27 15:46:09 查看1027次 来源:张惠一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鹏,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镇城底矿职工,住太原市镇城底矿工人村33号305。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马兰滩,联系电话:0351—5218188.

  被告:王东X,男,汉族,1993年1月28日出生,汽车司机。住太原市梭峪乡米家洼29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支公司(以下称太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与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24907元;

  2、判令被告王东X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王东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31日20时05分许,王东X驾驶自已所有的晋AH303D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界路(太原市梭峪乡镇城底矿工人村路段)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李X鹏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隆鑫”牌普通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李X鹏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7年11月13日经太原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并公交认字这【2017】第0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东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X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王东X的晋AH303D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7年5月4日00分00秒投保于被告太保公司,保险期至2018年5月4日00分00秒,险种为交强险;于2017年5月10日00分00秒投保于被告太保公司,保险期至2018年5月10日00分00秒,险种为商业保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原告于事故当日2017年10月31日住入西山煤电古交矿区总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脑挫伤裂伤,颅脑积气等,经治疗于2017年11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28天。在该院治疗期间,发生以下医疗项目损失金额:

  1、医疗费:19702.07元;

  2、误工费:住院每日工资134元,134元×28天=3752元;出院后至鉴定结论得出前一天,即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9月9日共计285天。出院后误工费134元×285天=38190元。合计误工费3752元+3890元=41942元;

  3、护理费:1人护理,每日工资100元,100元×28天=28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100元,100元×28天=2800元;

  5、营养费:每日50元,50元×28天=1400元;

  6、残疾赔偿金:29132元×20年×10%=58264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孩子相靖林,14岁,计算4年,18404元×4年÷2=36808元;父亲相展宏,67岁,计算13年,18404元×13(年)×10%=23925元,母亲焦拽弟,66岁,计算14年,18404元×14(年)×10%=25766元,合计被扶养人生活费36808元+23925元+25766元=86499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8、鉴定费:1500元。

  以上1—9项共计19702.07+41942元+2800元+1400元+58264元+86499元+10000元+1500元=224907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太原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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