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犯罪嫌疑人心得

2019/02/28 15:50:44 查看1307次 来源:张惠一律师

  刚接了个会见的案子,罪名是非法采矿。我和犯罪嫌疑人的爱人办理了委托手续,了解到这是个贫困家庭,夫妻双方无正当职业,无正当收入。对于他们来说是天降之灾。犯嫌无工作,一直在家里伺候母亲,母亲身体瘫痪,不能下地,他常常去小区门口买饭。通过买饭认识了一个人,目前此人已被刑拘。就是这个人咬出他是同伙,而他本人什么都不知情。他还是个残疾人。对于当事人的情况,我很同情,法不外乎人情,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本案中,我去看守所会见了二次,通过反复询问当事人,他的回答都一样,足以证明,此案件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采矿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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