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保证人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2019/04/01 13:04:37 查看2498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原、被告自2015年5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恒业电子公司供应电子元器件,月结60天付款。被告恒业电子公司未及时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货款,原告和被告恒业电子公司、被告潘树敏于2017年4月30日进行对账,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被告恒业电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6万元,上述货款在2017年8月开始每个月25日之前付5万元,直到付完为止,被告潘树敏自愿作为付款保证人。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均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交送货签收单、联络函、结算协议、催收短信等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恒业电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送货,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被告恒业电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6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恒业电子公司支付货款36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恒业电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被告潘树敏的保证方式,故依法应视为被告潘树敏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潘树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

  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及常识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据此,被告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据此,被告二对被告一逾期未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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