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渗水,楼下住户如何主张损失?

2019/04/11 11:43:03 查看1260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本案基本事实:一、原告薛莉为深圳市××××路嘉湖新都春天阁2405号房登记的业主,薛莉系2002年12月10日通过转让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两原告于1986年3月5日登记结婚,上述2405号房产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现由两原告出租,由承租人居住,租金为每月4500元。被告陈飞居住在深圳市××××路嘉湖新都春天阁2505号房。2405号房对应的上层楼房为2505号房。

  二、由于2505号房水管漏水,导致原告居住的2405号房天花板及墙面出现渗漏现象。原、被告对因2505号房漏水造成2405号房的具体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由本院委托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深圳市××××路嘉湖新都春天阁2505室因漏水造成嘉湖新都春天阁2405室地板和墙壁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华南编号为:xxx-400157的《价格鉴证报告》,做出鉴定结论如下: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涉案深圳市××××路嘉湖新都春天阁2405室因漏水致损失的维修费用合计为11550元。

  三、被告收到《价格鉴证报告》后对相关鉴定事项提出了异议,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针对被告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关于被告第一项异议,鉴定机构认为:涉案天花板墙壁因漏水渗透导致其水泥砂浆层及面层受损,需对原受损水泥砂浆层及面层铲除,然后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7章抹灰工程、第13章涂饰工程之规范进行批抹水泥砂浆层、打磨、涂饰面层施工。比普通面层老旧情况仅打磨抹面翻新增加了工序等且主要是人工材料费用项目内容。关于被告第二项异议,鉴定机构回复称:现场查勘时为了核实较大争议项目木地板是否受损,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方请来装修师傅撬开主卧室被水滴部位的木地板进行检查是否受损,撬开检查木地板及底垫层无受潮损坏现象,我司根据查勘的客观现状确定木地板未受到漏水导致的实际损失。原告也在查勘记录上对我司查勘客观结论予以签名确认。木地板撬开检查后需要恢复,故我司将6块木地板修复更换的费用做出价格评估。至于木地板更换费用有谁承担,应当由法庭依法裁决。

  四、在第一次庭审时,两原告与被告就地板是否受损进行过争论,被告主张地板没有受到影响,两原告主张木地板大面积发霉,原告明确表示愿意把木地板拆开,如果发霉,损失由被告承担,如果不发霉,由两原告自行承担。

  五、两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将2505房水管漏水水管进行修复,现在已不存在漏水情况。

  本案属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应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经过庭审中原、被告确认的事实,深圳市××××路嘉湖新都春天阁2405号房渗水原因在于其上层的2505房下水管漏水,因此,被告陈飞作为2505房物业使用人,因未对2505房物业进行合理维护,造成2405房的渗水现象,具有明显过错,被告陈飞理应及时维修其下水管道,并承担造成两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的损失:首先,经鉴定2405室因漏水受损的修复费用为11550元。关于其中木地板更换费用1500元由谁承担的问题,原告坚持主张地板因漏水发霉,并明确表示要把木地板拆开,如果发霉,损失由被告承担,如果不发霉,由两原告自行承担。结果经鉴定机构现场查勘,地板并未受损,该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木地板更换费用1500元应从鉴定总损失费用11550中予以扣除。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租客赔偿金、租客搬家费以及租金损失等费用。本院认为,受损房屋翻新期间两原告无法出租,该期间的租金损失也属于被告居住的2505号房漏水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翻新时间为1个月,租金损失为4500元。租客赔偿金1000元为原告已实际向租客支出的赔偿费用,该费用也属于被告应该赔偿的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4500元租金损失及1000元租客赔偿金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上述两项损失之外的租金、租客搬家费等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总金额为15550元(11550-1500+4500+1000)。此外,两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将2505房水管漏水水管进行修复,现在已不存在漏水情况。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排除2505房漏水隐患的诉请已无实际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对于邻居之间的物业纠纷当损失不能确定或者双方之间无法协商一致时,一般需要保持受损物业的原装待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物价鉴定对损失予以确定,遭受损失一方合理范围内主张的损失赔偿且有证据予以支撑的,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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