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纠纷,京创律师成功维权讨薪

2019/04/01 14:28:29 查看1268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为某某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分社员工,职位为计调。2016年5月1日入职,2018年6月17日因某某公司始终未发放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的提成,刘某被迫提出辞职。

  2018年8月,京创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向西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支付刘某2018年6月1-25日的未发放工资 5855 元,支付刘某2017年1月1日至今的未发放提成,合计19540元。

  仲裁开庭后,某某公司方面否认提成未发放,认为全部提成都已经发放,且刘某与公司未办理交接,公司不应对工资予以结算。

  由于原告方证据充分完备,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工资数额与薪酬计算表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有力的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对方对我方提供的提成明细表不予认可,且主张提成已发放,但又无法提供发放提成的证据及提成明细。因此,仲裁员支持了我方支付未发放工资及提成的主张,对对方的主张不予认可。

  【诉讼过程】

  京创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耐心细致的沟通,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薪酬组成、提成明细表、工作记录、规章制度、原告的银行流水等,并将这些证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互相呼应印证的证据链。我方律师并当庭指出,被告主张提成已发放,应提供发放提成的证据。故被告虽然坚称不存在拖欠提成的事实,但拿不出发放的证据。因此,仲裁庭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支持了我方支付未发放工资及提成的主张。

  本案裁决后,对方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西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对方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我方准备充分、证据完备,最终胜诉。我方诉请获得了仲裁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支持,有力维护了原告方的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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