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后父母出钱买房子,离婚时能要回来不?

2019/06/10 15:36:38 查看1301次 来源:陈小燕律师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张阿姨的儿子和儿媳妇在闹离婚,小两口名下有两套房屋,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但房子的首付款及每月还贷均是张阿姨所掏。当得知儿媳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均分房产,张阿姨立马委托凝智家事团队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借款——两套房屋首付款及已付房贷,儿媳妇主张是赠与,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在法官的沟通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儿媳在约定期限内将购房款的数额支付给张阿姨,拿到调解书时,张阿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

  我们来看看其他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案例一

  蒋1、蒋2系母子,蒋2、袁1系夫妻。蒋2、袁1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装修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观邸国际寓所3幢3单元的房屋一套,因购房款不够,蒋1掏了1372000元。后蒋2、袁1未归还借款,并闹离婚。蒋1遂起诉到法院,本案经过了一、二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蒋1与蒋2母子对蒋1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为此蒋1提供了证据1、3所涉借条(借据)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蒋2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袁1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借条均系事后出具,并提出对借条(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11】5号《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据此袁佳慧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该院不予准许。退一步讲,即使借条(借据)系事后出具,如上所述,证据1、3所涉借条(借据)亦是蒋1与蒋2的真实意思表示,袁1认为本案蒋1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该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判决:蒋2、袁1应归还蒋1借款人民币1372000元。后袁1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

  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

  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综上,袁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2016)浙0681民初3666号

  (2016)浙06民终2248号

  案例二

  老刘与小刘系父子关系。小刘、小黄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13日协议离婚。小刘、小黄婚后居住老刘名下坐落本市红桥区2门401号房屋。2013年1月,小刘、小黄购买坐落本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汇华庭5号楼1门2402号房屋,总房款2922330.83元,贷款1660000元。所有的首付款等费用共计1262330.83元均系老刘出资。后小刘向老刘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小刘、小黄因女儿萱萱上小学,需买和平区新汇华庭学区房一处,因手里没有钱,故找老刘借壹佰贰拾万元作为买房钱,日后一定归还。2013年1月3日。2014年至2015年间,老刘分多次共计给付小刘、小黄170000元用于涉诉房屋的装修及小刘、小黄购买家具、家电。后老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和小黄返还借款,按照年利率2.1%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要旨: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该义务到子女成年后即已完成,子女成年后应当独立生活,应感念、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对子女成年后的关爱照顾,并非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因为子女婚后经济困难,父母为其买房提供借款,且父母未对该借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未能充分证明该借款为赠与性质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一审法院支持了老刘的诉请,后小黄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7)津0106民初3434号

  (2018)津01民终469号

  几个法院的审判思路和我们所代理的案件一致,能够反映各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一致的思想: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