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是否有效?

2019/06/10 16:08:27 查看2012次 来源:陈小燕律师

  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有很大一部分人会采用协议离婚方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要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相关内容,有些人因为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离婚协议书中常常出现了处分他人财产的约定。这样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姜某与李某1原系夫妻关系,李某1与李某2系兄妹关系。2016年10月14日姜某与李某1协议离婚,并于当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李某1哥哥李某2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归姜某所有。后姜某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案件在开庭审理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和原告姜某沟通,姜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约定

  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的一致约定。离婚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见婚姻关系、财产关系都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处理离婚协议应当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表明不动产物权实行物权法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物权公示公信法律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物权权属证明。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有清晰完整产权登记,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上述规定看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效力待定,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后来取得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本案中姜某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借名登记的情形。姜某和李某1通过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登记在李某2名下产权约定为姜某所有,属于无权处分。

  综上,姜某与李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处分他人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因他人不予追认,而没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为无效约定?

  无效约定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违背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的原则。

  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四: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双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系对财产无权处分,案外人不予追认的,该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律师提示

  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并不复杂,随便在网络上下载一个模版,按照双方的约定修改一下交到民政局即可。实际上,《离婚协议》里面有很大的学问,如果双方某些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导致无效,或者约定的内容不明确等,将会导致双方在离婚后会产生很多的法律纠纷。

  建议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起草《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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