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居然要坐牢?

2019/06/18 14:07:26 查看1414次 来源:张国铁律师

  现实生活中,经常听人提到骗婚,有人认为婚前隐瞒疾病,婚后发现疾病的存在,是骗婚,也有人认为结婚前通过索要各种财务,等到要结婚时,发现对方携带财务跑路了是骗婚等等。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骗婚这个规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包含的情形是“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撤销权行使。也即在婚姻法中,没有骗婚这一概念。

  因此针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只是出现了比如其中一方婚前隐瞒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是其他事项,婚后才获取真相,或者是办理结婚登记没多久一方将另一方支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彩礼等就跑掉了,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得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已经支付的彩礼,在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时,可在诉讼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

  而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仅仅是想通过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实践中在判断是否构成假借结婚之名的诈骗罪,首先应该从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其次要看对方是否骗取了一定数额的财物,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面对这种以假借婚姻的形式骗取财物的行为,要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将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采取报案处理,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同时为预防发生这种情形,男女各方要注意不要随意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以及各种网络APP的交友软件,对于在交往过程中一方提出的较大金额的借款等,要警醒,千万不要随意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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