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使你的权利不过“时”

2019/07/12 15:31:06 查看8887次 来源:陈燕云律师

  不仅花开有时,债权亦讲究“时”。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其他特殊情形因不具普遍性,本文暂且不论)为三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人此时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并且会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简单的说,就是:败诉 。

  那么,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注:是在三年内!不是三年后!),作为债权人,做什么才能使得你的权利不过“时”呢?很简单,就是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来中断或者说延长诉讼时效,具体的中断方式且往下看:

  1、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且要以能留下相应证据的方式。比如,委托律师向义务人发送律师函,以专业的方式、专业的法律文书去主张并固定下证据(带有自我宣传的举例哈哈哈);比如,签订合同时写明对方的联系号码,而后及时向该号码发送短信、电话录音,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直接留取相应证据。比如,直接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让债务人在上面签字、盖章,在对方拒签情况下,通过录音、视频等形式证明该文书已送达给债务人。

  2、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还款承诺时等表明同意履行义务的文书,包括实际偿还部分款项。

  3、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4、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比如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诉前措施;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主张等。

  上述四大类情形,诉讼时效自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这其中,切记:一定要保留相应的中断证据。法律上讲究证据,没有证据,哪怕你真金白银借出去了、哪怕你真的踏破铁鞋主张千百次了,依旧会陷入被动的局面。

  以上。

  附:相应的主要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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