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2019/07/17 15:35:20 查看1252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例:

  2016年年初,陈先生与张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年底登记结婚。因为婚姻基础差、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陈先生还时常因为琐事殴打张小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8年下半年就开始分居。在婚后到分居前,张小姐因受陈先生辱骂、殴打等,患上忧郁症,大脑也有多发性硬化。分居后不久,张小姐病情逐渐恶化,变得神智不清,彻底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时,陈先生不仅对张小姐不闻不问,从未承担任何治疗费用,还趁机转移、变卖、侵占张小姐的存款、股票、首饰等物。张小姐的母亲(其父亲已去世)为此多次和陈先生交涉,无果。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张小姐的母亲李女士只能向法院寻求帮助。在法院确认自己的女儿张小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2019年5月,李女士以张小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陈先生,代替女儿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陈先生提供生活扶助等。陈先生收到诉状后辩称,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李女士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无权提出离婚之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先生虽然是张小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因为是离婚诉讼,自然应将其排除在外,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的李女士可以作为张小姐的法定代理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争吵,被告还常殴打张小姐;被告在分居后3年多的时间不照顾张小姐的饮食起居,不为张小姐寻医治病,不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完全未履行丈夫的义务;被告甚至还有损害张小姐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令人发指;综上,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要求被告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帮助。

  律师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会遭到其配偶的侵害。但其配偶在法律地位上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而只有法定监护人才能代理其进行诉讼。显然这样的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就会陷入死结。

  为解决这一死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特别加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即首先要通过一个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变更为其他近亲属;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达到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该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被告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离婚诉讼的进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诉讼中是否同意离婚,只是判定法定离婚理由成立与否的证据之一。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则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通过其他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同时,依照《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这几种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法劳动、无法谋生。故,法院一般会判令对方在离婚时应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或者一定价值的财产,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秩序。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扶助的问题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其一,该补偿的性质是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补偿,所以生活扶助请求的提出只能在离婚之诉中提起。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双方之间就毫无瓜葛了,一方就丧失了对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其二,不能以离婚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困苦,需要帮助为名义不同意离婚。审判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应就坚决不离婚,或者要求离婚后继续长期承担扶养义务等等。凡此种种,均属于不合法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夫妻之间是种拟制血亲关系,无天然血脉的联系,离婚了,就没亲属关系了。

  其三,生活补偿款只能一次性支付。对于另一方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济帮助,是考虑客观情况而做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而非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的延续。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随着离婚必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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