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面前亲情薄,借名买房问题多

2019/07/23 13:29:36 查看1059次 来源:张攀律师

  2009年11月30日,王某通过农业银行向案外人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定金30000元。2009年12月7日,王某翔与案外人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王某翔购买东苑小区一期(A区)、高新区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总价为591775元。2009年12月7日,王某通过工商银行向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552073元、通过农业银行向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9702元。前述房款591775元(30000元+552073元+9702元)支付完毕后,案外人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开具四川省成都市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发票载明的项目为东苑A区xxx号,金额为591775元。

  2009年12月18日,王某翔签署《房屋面积确认和结算单》,载明:除已付房款591775元以外,业主还需支付代办产权契税17753.25元、转移登记费80元、印花税300.89元、工本费10元、维修基金2880.63元,以上共计21024.77元(其中代办产权证的相关费用以实际收取为准,多退少补)。后因契税减半征收,王某于同日通过农业银行向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付款12148.15元(17753.25÷2+80+300.89+10+2880.63)。

  2010年3月,王某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书》,约定由朱泽负责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2010年6月11日,诉争房屋登记为王某翔单独所有(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2010年7月30日,王某以四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设计所的名义(王某原为该设计所法定代表人)向双流县某装饰服务部(经营者为朱某)转款25000元。2011年1月19日,王某以四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设计所的名义再次向双流县某装饰服务部转款18000元。2011年5月11日,王某翔签署《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申领单》,领取购房财政补助5918元、契税补贴5769元。

  2014年10月16日,王某翔及其丈夫腾某经居间介绍,与案外人刘某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高新区房屋出卖给王某翔、腾某,房屋交易价格为1446000元。

  2014年12月15日,王某翔(QQ昵称:珠州VS芋还)与王某女儿(QQ昵称:訫二十?)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翔称:“就客厅可能是空的,因为本来家具原来就不多,哦,对了,洗衣机我可能先要搬到C区,你要洗衣服可以拿过来洗哈,反正300米,其他的冰箱、热水器、基本的家具家电我都留下给你了,你如果以后长住A区也方便”。

  2015年1月30日,王某翔及其丈夫腾某与案外人刘某签署《物业交割单》,案外人刘某向王某翔、腾某交付东苑C区7栋1单元2楼203号房屋。

  2015年3月12日,高新区房屋登记为王某翔、腾某所有。

  2015年3月底,王某翔搬离诉争房屋,转移至高新区房屋居住。

  2016年12月14日,王某就诉争房屋一事与其兄长王某某(即王某翔之父)进行沟通交流,王某在录音中陈述到“她(王某翔)只是说她拿到个房子,姑姑要买,我就说姑姑买就姑姑买撒,我就只能表这个话”、“原来她(王某翔)说是给你说过,想把房屋买回来,她说给你说过,你说话没得好好听吧,我也出面给你说过,我在郫县出面给你说过”、“听到嘛,当时我给你说过,你给我说的第一句话是我不卖,第二句话你就是,要卖就是市场价”、“当时我想话都说到那一层了,就告诉他们要买就是市场价,他们就说市场价就到市场去买”、“房子买下来就不存在房租的问题了,他们不愿给房租,愿意去市场上去买,房租也是短时间的问题,所以我就应承下来了”。

  后当事人双方就争议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于2017年5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高新区房屋归王某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王某主张其与王某翔之间系借名登记,就该争议焦点,法院作如下认定:

  首先,根据银行转款凭证可知,案涉房屋的购房款由王某支付。王某翔抗辩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王某翔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次,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四川省成都市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房屋面积确认和结算单》、《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申领单》、房屋产权证等原件均由王某持有。

  最后,根据王某与王某翔父亲王某某的对话录音可知,王某某确认王某翔及王某某本人均向王某提出过购买案涉房屋的要求,由此可推知,王某翔及其父亲王某某均认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某。

  综上,王某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并持有房屋权属证书等原件,结合对话录音中的证人陈述欲向王某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与王某翔之间存在借名登记法律关系,故对王某要求确认高新区房屋归王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判决作出后,王某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在如今的房地产市场中,由于限购、限贷政策,导致“借名买房”成为突破该类政策的最佳选择,但借名买房的风险务必请注意,尤其是“借名买房”过程中涉及的房款支付凭证、购房发票、税票及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据,产权人务必保存完好,这样即使出现争议,也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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