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时懵懵懂懂,真离婚后哭哭啼啼

2019/07/23 13:30:45 查看1000次 来源:张攀律师

  徐某与刘某于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7月7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位于北市区烟草路一号路以北,盘龙江以东金江小区X幢X单元X层X室、位于昆明市尚义街万寿巷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位于曲靖市翠峰路东侧,南宁西路南侧绅园大厦XXY、XYY号房屋归被告所有,上述房屋的未结房款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3、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4、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5、个人物品归本人所有。双方承租的位于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新迎苑X栋Y单元Z号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归徐某所有,协议还对子女抚养作出了约定。现刘某认为刘某与徐某的离婚系假离婚,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故刘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撤销刘某、徐某2014年7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位于北市区金江小区X幢X单元X层X室归刘某所有,刘某承担剩余贷款;三、位于曲靖市翠峰路东侧绅园大厦六楼XYY房归刘某所有,XXY房归徐某所有;四、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位于曲靖市翠峰路东侧,南宁西路南侧绅园大厦XXY、XYY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2、以位于昆明市尚义街万寿巷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作为抵押的银行贷款已经还清;3、位于昆明市北市区烟草路一号路以北,盘龙江以东金江小区金江小区X幢X单元X层X室房屋2014年8月至10月的房屋按揭贷款由徐某偿还了两个月,刘某偿还了一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情形?二、如果具有可撤销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配意见?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刘某主张因《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故而要求予以撤销,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经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另,刘某亦未举证证实该协议系在受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订,故该协议系有效协议。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且应对其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亦应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无可撤销的情形。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因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无可撤销的情形,系有效协议,故无须再予以论述,双方共同财产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要求撤销于2014年7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并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刘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故上诉人主张撤销双方于2014年7月7日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其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予以证明,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有效,并无变更或撤销事由,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审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虽然上诉人主张双方系假离婚,但婚姻状况系以婚姻登记机关所登记内容为准,经审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登记,故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现实社会中,夫妻之间为了某种利益需要,如为了规避购房中的限购、限贷政策或逃避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等,往往铤而走险选择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上述问题,且在离婚协议中多存在一方出于认知错误或感情信赖等因素导致放弃种种权利的情形。却殊不知,在法律上无“假离婚”这一概念,只要夫妻双方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且在民政部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双方已从法律上正式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结束。任何一方此后如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产生异议,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寻得救济,且在受害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律未必支持受害者的主张。故离婚问题关系重大,建议就该问题无论出于何目的,请事先咨询律师后方再处理,以免自己利益受损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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