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子女优先

2019/07/28 20:03:51 查看1100次 来源:魏定军团队律师

  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1、在如下情况下之一,法院一般判决子女随母亲共同生活。

  (二)虽然子女已经年满两周岁,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子女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四)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生长条件)相差不大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子女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抚养条件都相当,但是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子女,得到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教大;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子女;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

  3、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

  原告应当提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望方案。内容包括:

  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探望方案的,应当提出自己的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婚姻关系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事项的调解协议,在财产事项处理前申请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先行制作调解书。

  5、抚养规划

  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抚养规划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亲子关系评估:双方当事人均主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且抚养能力、条件较为接近的;一方当事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条件占优,但另一方抚养意愿特别强烈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利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或者心理因素的;有其他需要进行亲子关系评估情形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诉讼中,除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外,如果子女选择随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共同生活,法官一般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同时,将充分考虑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合理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子女抚养费。对于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可以就抚养和探望事项询问其意愿。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愿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和探望事项的参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不在法庭上出示,归入卷宗副卷。

  8、变更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再婚关系无论是因为离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不当然解除。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再婚关系终止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二、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给予子女抚养费。对于有固定收入未直接抚养一方,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未直接抚养一方,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比如,目前在成都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子女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子女的抚养费,显然不妥。

  一般是按月支付抚养费,比如在几月几日前支付。实践中,尤其是女方,要求对方一性支付所有的抚养费,原因就是每月要求麻烦。法院是否能够判决一性支付取决于对方的态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对方同意,当然可以一次性支付;但对方坚持不同意的,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就不大。

  3、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离婚时双方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法院一般不支持随意调整。除非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变化,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为了给子女更好的生活条件,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往往会产生增加抚养费的想法。法院的判定标准是子女的实际需要是否有增加,如果没有,通常不会变更。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后再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9、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对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子女的抚养及生活费、教育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无收入来源,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子女在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10、错误抚养(喜当爹)

  1、探望时间和方式

  法院关于探望权的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务必要明确、具体、可执行。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或者两天行使探视权。

  2、中止探望

  明显影响子女成长健康的情况,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参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中止未成年父母探望权的情形还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教唆未成年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

  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

  4、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6、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有关探望权的部分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探望权涉及子女人身问题,为避免强制执行中的偏差,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就是说,当子女不愿意对方探望,或不愿意到对方住所居住时,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将子女带走。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不愿意被另一方探视时,人民法院对此应区别对待。法院应根据子女的行为能力和鉴别能力,正确分析子女拒绝探视的理由和拒绝的原因,判断子女能否单独作出拒绝父母探视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但子女在10周岁以下时必须进行分析鉴别拒绝探视是否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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