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智勇双全

2019/07/28 20:05:21 查看1022次 来源:魏定军团队律师

  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虽然有各种不愉快,但大部分人都能够协商处理。当然,在我们的工作当中也遇到许多不得不走到诉讼途径才能离婚的情况,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导致:

  第一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对方承担债务要求过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多的要比夫妻共同财产少的要更难离婚,贫贱夫妻要飞得更加自由。就算采取平均分配原则,那么是绝对客观公平分配,还是保护性公平分配更合理一些,不同位置的人会有不同的想法,并且都有自己的依据。

  第二种: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少子化的现代,那根独苗就是自己的未来,自己生活下去的唯一精神支柱。子女随对方生活,就可能与自己不亲。如果与我不亲,那么之前的付出,还有什么意义呢?减损,减损,还是减损。对方那个人渣,有什么资格和能力带我的孩子?

  第三种:夫妻一方认为,婚姻关系还有维系的可能。双方是存在问题,双方是没有感情,但这引问题并不影响继续以夫妻名义继续生活下去。大部分人的夫妻不就是没有感情,还是以亲情维持的吗?为什么人家可以,你就不可以?我为你、为你家人,为现在的一切,付出了这么多,难道你都看不到?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对于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按前一章的内容到民政局办理。否则,只能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

  一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

  管辖法院是指离婚案子到哪个法院审理。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理。一般由被告最新的户籍地的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有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的地方,则可以由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需要由物业或社区、村或派出所出具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否则只能回户籍地。

  实际操作中,一方去开具另一方的居住证明是有困难的,特别是原被告存在长期分居的情况。如果对方有办理居住证,则可以委托律师到派出所开具居住证相关信息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何取得被告离开住所地的证明,这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不过随时整个社会的信用、社保、税务体系的建立,也许在不久的未来,可能会实现。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二)关于立案材料的准备

  1、齐全诉讼材料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财产清单);

  (2)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材料,是指:若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收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若双方系国内民政局登记结婚,收集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书,或者民政局/档案馆调取的婚姻登记表;若双方系在外国注册结婚,需收集注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若双方系在港、澳、台注册结婚,需要收集相关结婚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相关的公证、转递、证明等手续;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护照等;被告身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

  (4)子女扶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数额的证据,1)、子女姓名、性别、生育的时间;2)、子女出生后受照顾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及父母家人照顾子女的情况;3)、目前子女的生活状态、入托、就读的具体单位、地址;4)、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具体意愿;5)、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父母双方的工作单位、地址、收入情况、学历;6)、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品质、有无不良嗜好、身心是否健康等;

  (5)感情状况的陈述。1)、双方认识时间;2)、确立恋爱关系时间;3)、订婚、结婚登记时间;4)、婚后夫妻感情及变化情况;5)、目前协议离婚存在的主要分歧;6)、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7)、委托人欲达到的目的;

  (6)感情破裂的证据。1)、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2)、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它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3)、离婚协议、电子邮件、信件、短信。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婚的证据。5)、收集其它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罗列财产清单,并注明家具电器的品牌、规格、数量、材质,并按照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分类列明,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玩字画或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并收集能够证明前述财产权属或价值的证据,并注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以及双方的联系地址、手机号,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民事诉讼状属于一种正式文体,不是小说,不用把生活的琐碎的事情写在里面,洋洋洒洒几千字,没有重点,也不会引起法官重视。尤其是没有证据支撑的事件。既不会获得法官理会,还容易使法官失去审理的重点。

  在诉状正文里面,应当围绕上文说到的法院判离的理由,写清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

  (三) 财产清单

  离婚纠纷里面包括对于财产纠纷的处理,除非财产纠纷特别复杂或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一般是按分割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财产越多则诉讼费越高。离婚案件中,常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协商同意调解离婚。根据规定,调解结案的,法院只收取一半诉讼费,另一半退还当事人。若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即可。

  当然,蔡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甚至承担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四) 立案后的工作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尤其是成都市区的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立集团案件)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不再受理或不收诉讼费。

  立案后,要注意保管法院给的资料,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具体承办法官,便于跟进案件进度、与法官或者书记员讨论案件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现在更长了)可以转到民一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可以打电话查询或者网上查询案件承办人员。

  (五)诉前调解

  法院从案件繁简分离和处理节奏来讲,现在都会有一个诉前调解。这没有婚姻法的特别意义。双方应该把握这个程序,也许案件就解决了。

  这也是双方第一次正式的交锋,第一次的试探。在权衡双方利弊的角度,报出高于自己心理期望值的条件,同时表示双方有意愿的话,可以庭后由律师或者中间继续从中斡旋。如果实在差距过来,则告诉法院,双方没有调解基础。则诉讼程序继续往下走。

  (六)申请调查取证

  前文已经讲到,对于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微信等证据信息,需要通过法官或者由法院开具调查令才能查询。如果对方了解到另一方已经起诉,则可能会转移资金。在起诉方知晓对方可能存在上述大额财产情况下,可以在向法院起诉时,随卷附上调查申请书或者调查令申请书。同时向法院说明,务必先查询再给对方送达诉状。如果查到账上有资金,就可以申请法院诉讼保全。免得对方得知起诉信息,在法院裁定保全之前迅速转移财产;

  (七)一方下落不明的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而裁定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受理判决。上述做法都是不妥当的。

  对此,可以采用以下具体做法: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一般案件的公告期为六十日,涉外案件的公告期为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开庭和缺席判决。

  同时注意,世界那么大,不要随便走,一旦联系不上你,你就很可能以被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方式“被离婚”。

  二、 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 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给原告一份举证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固定期限,在立案后的七日、十日、十五内提交,二是不固定期限,开庭前提交即可。所以在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后,一定要仔细阅读举证期间规定,务必要按时提交证据。举证期间已过才提交证据,对方律师很可能会提出异议,请求法官不予采纳。虽然对于重要证据,法院不至于不支持,但是会给法官留下不好印象,甚至会被司法处罚。

  (二) 准时参加庭审

  一般书记员会安排好开庭时间,然后打电话让对方来法院/法庭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等。如果对方不来,就会邮寄或者安排专门人员(网格)上门送达。对方收到后,书记员会让原告领取传票。原告及时与法官取得联系有利于上述材料的送达,也可以把握开庭的时间,适时与对方进行调解。

  (三) 不放弃调解协商

  虽然案件已经到法院,无论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知道:在某种程度上讲,调解才是解决离婚案件的最优的方案。调解的结果就两种,一种是调和,一种是调离。调和,能够让被告反思自己错误,改变自己的不当兴言行;能够让原告倾诉自己对被告的不满。双方沟通了解症结所在,互相达成妥协以维护家族的完整。调离,也可以较快地使原告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对于被告来讲,在一场注定无法挽回的婚姻中,利用原告急于摆脱自己的想法,在子女抚养和资产分割上能得到对更多的妥协,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必须得珍惜,以免原告撕破脸自己得不偿失。调解离婚比诉讼是离婚快,耗费时间、精力也较少,也比协议离婚更有执行力,所以,在诉讼中千万不能放弃与对方调解协商的机会。

  (四)财产分割

  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即使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法院仍宜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

  三、财产保全

  如前文所述的资金,只有通过法院的诉讼保全才能限制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起诉时,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这样不仅可以限制对方转移资产,还能给予对方以压力,以促进案件的调解等进展。

  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如银行存单、房产、车辆(部分法院不接受)等。如果没有上述财产或者不方便以上述财产担保的话,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费用大概为需要保全资产的千分之一、二。从申请保全到法院最终保全到财产,这里有大概一到两个星期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差内,对方也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如果案件进程比较长,在财产保全到期前,千万要记得续保全。案件处理完毕后,要记得申请解保全。

  四、开庭注意事项

  带齐诉讼材料,如身份证、起诉状、答辩状、一套证据原件、一套完整的证据复印件,以及其他可能用得上,也可能用不上的材料。

  当事人和律师都不可能当庭做到临场发挥到到口若悬河,所以当事人在开庭之前要和律师沟通好,将需要当庭陈述的内容打好草稿。原告需要多讲的是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证据。而求和的被告多讲既往感情和对于未来的打算,以求感动原告和法官;当然,求离的被告也可陈述感情破裂的事实,让法官知晓求离的态度。原被告在陈述的时候注意情深而语速不能过快。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内容上要避其锋芒,不要落入对方的陷阱,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对方讲到没有证据的内容,可以做个总的否认,无需一条一条纠正。

  开庭前及开庭中,应注意防止和对方当事人或家属之间发生情绪冲突和人身攻击。大家都是文明人,没有必要闹得如此不快。对方语气不好,那么你更要保持风度,让他/她几份又如何,态度上鄙视对方。并且冷静、理智的当事人更能获得法官的好感。而且法官也是火眼金睛,审理那么多的离婚案件,一听便知真假。

  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五、不离婚快,准离慢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达到破裂的地步,通常会快快地把判决出了。一则有模板,二则既然不判离,就不要拖当事人的时间。而法院迟迟不出准予离婚判决是想给当事人最后的冷静时间,同时为当事人离婚设置障碍,话说十年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一段婚姻的成立如此不易,法院也希望当事人能够多加珍惜。

  拿到判决书时,要认真仔细地阅读判决书的主文,尤其是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完全没有瑕疵的判决书是没有的,但是要判断这些瑕疵是否影响本案判决结果和他案判决结果。影响本案判决结果大家都能明白,影响他案判决结果是指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对后续可能的案件严重不利,此时则需要考虑是否上诉,以纠正法院的错误认定,因为生效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另案的证据。

  六、离婚证明书

  相对于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一来体积比较大、页数多,不便于携带,二来记载了离婚当事人很多的隐私,如感情破裂的原因,当事人身体状况、财产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情况等,这些信息在办理户口迁移、再婚、购房贷款、子女上学等事项时反复出示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在成都市范围内的法院,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的编号采用生效裁判文书的案号,并写明了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缔结时间、登记机关、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名称等,而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再载明,这种婚姻证明书既方便了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明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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