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2019/09/28 13:22:28 查看2139次 来源:冯信元律师

   2014年3月11日,安阳市北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有关抚养权变更的案件。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3年1月24日,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名婚生女儿均由被告李某(父亲)抚养。原告李某(母亲)诉称当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现在孩子得不到母爱,请求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被告李某称,当时原告一直闹着要离婚,声称只要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放弃家庭财产,而现在要收回抚养权,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本院依据案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可以看望孩子两次。同日,原、被告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初两人协议离婚已充分考虑过双方的经济情况和两个孩子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决定,现原、被告的生活情况并未发生实际的变化,随意变更抚养关系,对两个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情况不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原告称离婚协议是在其受欺骗的情况下所签,并称被告未能照顾好孩子,却无法提供有力证明,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青春年少的孩童,本应是父母的掌上宝,平日里无忧无虑的上学,周末大手拉小手同父母看动画片、逛公园,享受孩提时代的美好时光,可本案的这对父母,却因处理不好自己的感情问题而离婚,让孩子失去了同父母共同生活的乐趣,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如今又为抚养权的何去何从而纠缠不清,让好不容易接受父母离异的孩子遭受再一次的情感纠葛……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同时,父母决

      定抚养权也要结合子女的意愿,尽可能的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程度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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