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9/09/28 13:23:33 查看1345次 来源:冯信元律师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的稳定。滑县法院调研发现,由于司法实践中分配不统一,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矛盾尖锐,引起群体上访、拒绝交地或采取过激行为,影响了经济建设,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应引起重视。

  滑县法院认为如何确定分配主体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通过调研,发现该类纠纷案件较为突出的有两种:一是出嫁女能否参与分配这笔补偿款。二是转包土地的,谁有资格参与分配这笔补偿款。

  经过分析,该院建议:一是对原告为出嫁女的案件,不能以出嫁女是否在原所在村生活为分配条件,而是要以户口和承包土地为条件。对于户口未迁出,有承包土地,并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可以参与分配;户口已迁出或是没有承包土地,不履行原所在村义务的,不能再参与分配。二是转包土地的,如何确认补偿主体资格及补偿范围。转包方转包土地的行为,只是没有直接耕种土地,是间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方仍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权。承包方作为土地的实际耕种者享有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权。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的稳定。滑县法院调研发现,由于司法实践中分配不统一,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矛盾尖锐,引起群体上访、拒绝交地或采取过激行为,影响了经济建设,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应引起重视。

  滑县法院认为如何确定分配主体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通过调研,发现该类纠纷案件较为突出的有两种:一是出嫁女能否参与分配这笔补偿款。二是转包土地的,谁有资格参与分配这笔补偿款。

  经过分析,该院建议:一是对原告为出嫁女的案件,不能以出嫁女是否在原所在村生活为分配条件,而是要以户口和承包土地为条件。对于户口未迁出,有承包土地,并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可以参与分配;户口已迁出或是没有承包土地,不履行原所在村义务的,不能再参与分配。二是转包土地的,如何确认补偿主体资格及补偿范围。转包方转包土地的行为,只是没有直接耕种土地,是间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方仍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权。承包方作为土地的实际耕种者享有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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