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金融借贷纠纷)

2019/11/05 16:52:39 查看1617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区**路6号1号楼5层5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任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010-80***88

  被告:仇**,男,*族,生于1989年3月19日,身份证号:622**********12,甘肃省**市**区居民,现住**区**小区8-2-101室,联系电话:17*******586。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4440元、违约金23166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80606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甘LR8****抵押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30日,被告因购买原材料急需用钱,遂与原告签订一份《车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仇**向原告借款本金1188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利息总额为35640元,借款支付方式为网上银行汇款”。此外,该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逾期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金额15%计算,不低于100元(即低于100元的按照100元来计算),每月单独计算,利息、罚息均作为应付未付金额的组成部分”。第六条第(4)款约定:“如果甲方(即被告)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其还款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催收费用”。同时,被告自愿提供自己所有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大众CC轿车作为抵押,车牌号:***8456,发动机号码:1*****,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范围为本协议项目下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催收费、各项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抵押期间被告同意使用原告指定厂家的GPS卫星定位仪器,并不得转让或另行抵押车辆,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等。双方在本协议中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足额提供给被告进行使用,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但被告自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导致款项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不按期还款。同时,被告擅自将抵押车辆安装的 GPS卫星定位仪器拆除。

  综上所述,被告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于法有据。为依法维护原告利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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