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绝腾空房屋,阻碍法院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9/12/03 09:47:44 查看1283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中判决行为人腾空房屋,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甚至有更严重情形,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要旨

  行为人在民事案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判以腾空房屋作为履行方式,但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朱XX与韩XX、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XX偿还朱XX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XX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韩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韩XX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在审理期间,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XX所有的位于禹州市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限韩XX及该房住户于张贴公告之日起40日内腾空迁出。腾房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韩XX仍拒绝腾房,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被执行人韩XX仍拒绝腾房,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5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将韩XX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韩XX刑事拘留,韩XX及其亲属与朱XX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XX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韩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韩XX及其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韩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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