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运费赚差价,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9/12/26 10:47:04 查看1202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案例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被告人原系深圳市XXX汽车玻璃(深圳)有限公司外销部船务文员,负责与船代公司联系船运业务。2006年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船代公司提出的货运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价格,而后由信义公司按照提高后的价格向船代公司支付运费,船代公司则按照事先的约定,将多出来的款项汇入被告人指定的账户。由被告人负责联系的船代公司主要是各大船代公司的对接工作。船代公司共向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存入人民币128344元、美元2707.25元。2006年12月14日,被告人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其他案件被问及其账户资金的来源时,主动交待了其上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公安机关据此于2007年1月6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88900元。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论

  (一)职务侵占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共同点均是公司、企业人员(但前者不限于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其数额较大和巨大的量刑幅度也一致。另外,二者的区别除了侵犯的客体不同之外,明显之处在于其客观表现不同:一是其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来源性质不同,前者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后者占有的是请托人的财物;二是占有财物时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采用侵吞、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后者表现为向他人索要财物或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三是非法占有财物的动机不同,前者的动机在于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后者的动机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不一定为非法),自己同时也获得了非法利益。

  (二)对被告人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分析

  结合本案事实和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由被告人负责联系船运的公司的买卖合同选择的贸易术语是CIF。因此,其运费也是由公司承担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信义公司的贸易术语是采用FOB形式,其运费由客户支付的辩护意见显然与事实不符,是不能成立的。

  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从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是船代公司应其要求在提出的货运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价格的差价,并由船代公司将每笔交易的差价在收到运费后逐次打入其账号。可见,被告人非法收受的财物并非我们平常所说的通俗意义上的“回扣”。被告人非法所得的来源性质是其所在单位的财产,其行为损害的是其本单位利益。被告人收受财物并无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动机,也无请托人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而让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之故意。被告人采用“加价”这一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实质上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依法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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