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前妻房产?聪明的妻子都这样做

2019/12/26 11:07:35 查看1243次 来源:刘堂律师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丈夫瞒着自己赠与前妻房产,自己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无论丈夫以何种理由或原因瞒着妻子约定将房产赠与前妻,从法律层面来看,都是无效的约定。聪明的妻子都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概述

  范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X年X月X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次年,黄某与范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X年X月X日,范某作为甲方与王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双方就离婚后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某天苑”某大厦后面重建部分,现由甲方出资重建,建成后第二单元三室一厅(每层一套)归乙方所有,每层的其余三套属甲方所有。其建房的费税由甲方负责,建修由甲方实施。

  201X年X月X日,黄某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范某与王某于201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某天苑”某大厦后面重建部分,建成后第二单元三室一厅(每层一套)归王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另查明,“某天苑”项目于200X年开工,后因建华路施工等原因停工,其原规划设计的建筑面积未修完。201X年X月X日,该项目业主范某申请就未修建完部分(即范某与王某协议书中的重建部分)恢复开工,现已竣工。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范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黄某与范某结婚后,对“某”某大厦后面进行重建加层的部分应属黄某与范某所有,因双方未对各自所占房屋的份额进行明确,因此该部分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范某无权擅自处分。范某未经共同共有人黄某同意,将部分加层房屋约定给王某无偿取得,侵害了黄某的财产权利。

  同时,“某”项目虽系范某与王某原夫妻关系期间的建设工程,但随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该工程已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确定给了范某所有。因工程未建设完工而后来恢复建设,只要王某未进行任何投入,所形成的财产也不应属范某与王某所共有。

  因此,王某关于“某天苑”项目是范某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地产项目,只是尚未建设完工,后来恢复建设,范某有权处理与她在夫妻关系存在时的财产,该处分行为与黄某无关的辩解意见也不成立,仍不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判决:被告范某与被告王某于201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某天苑’某大厦后面重建部分,建成后第二单元三室一厅(每层一套)归某英所有”无效。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共同所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之前,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范某与黄某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范某与其签订协议书将“某天苑”项目重建的部分房屋约定归王某所有取得了黄某的同意,故范某在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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