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2020/02/11 14:53:54 查看1267次 来源:李文玲律师

  一、违约行为的形式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其包括两种形式:第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中第二种情况,如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等。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如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则另一方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义务履行,否则则构成违约。

  2、不履行。即合同签订之后,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完全落空。例如,甲乙签订承揽合同,乙方作为承揽方,完全不履行合同。

  3、不完全履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仅履行了部分合同,而未完全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全部得到实现。例如,甲乙签订承揽合同,乙方仅对完成了部分工作即不再继续履行。

  4、瑕疵履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虽履行了合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例如,甲乙签订承揽合同,乙最后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未达到合同的要求。

  5、迟延履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一方当事人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求违约方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适用定金罚则。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虽然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功能仍是补偿性为主,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确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确认的基础。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是,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还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充分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情况的处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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