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字体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2020/02/13 17:05:14 查看1183次 来源:信欣欣律师

  近年来,很多公司(小到一些淘宝小店,大到一些著名企业)都收到了来自各个不同字库(包括汉仪、方正、叶根友之类)的律师函或者提示函,告诉他们使用的宣传、包装或者网页上的文字未经授权而使用了这些字库的字体,侵犯了字库的著作权。“字体侵权”这样一个陌生概念便跃入人们眼前,很多人不明白了,老祖宗发明的汉字怎么现在还不能随便用了?怎么就成了别人的作品了?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字体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字体,是指文字的外在表现形式,比如我们平常写字常用的楷体、宋体、仿宋体等都属于字体,“字体侵权”主要涉及到的通常是未经授权而使用一些独创的、具有美感的、公开发表的字库中的字体,从而侵犯了字库的著作权。近年来关于“字体侵权”的案例不少,主要集中在几个大的字库提起的诉讼,诉讼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北京、江苏、福建、广东、河北、上海、陕西等几个省份,结果基本是维权方胜诉,但赔偿金额大小不等。

  一、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

  要判断某些字体是否侵犯著作权,首先需要明确该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经过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审判的北大方正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理论和实务届对于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事实已无争议,但是关于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则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实践中主要是看单个字体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的“美术作品”,是否符合“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特征。在北大方正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就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在北京汉仪诉青蛙王子及福建双飞日化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秀英体字库的单字经过字体创意、字形设计、扫描和曲线合成、扩展创作、创作符号、字形审定、二次创作、格式转换、测试校对等几个步骤”、“拼字完成的单字并不是简单的拼合,需要设计者根据其对字体风格的理解和对单字字形特点和结构特征的理解,逐一进行设计”,因此“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法院也指出,“如果字库单字的保护标准确定得较低,有可能很难将其与已有字体区分,造成混乱状况,防碍公众对已有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碍对文化的传播。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在北大方正诉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北京方正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一些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字形的限制,字体的创作设计空间有限,与现有公知的其他字体相比,难以体现出在笔法、结构上的变化差异,不具备独创性的余地,因此,对于这类单字,就可以因其有限的表达形式,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而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当然,也有少数法官不认可单字的著作权,比如张海山诉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官就认为:“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涉案网站中海报上使用的“陈柏宇、连诗雅”及“白色情人节”、“陈柏宇、连诗雅广州音乐会”等文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故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北大方正诉保洁、家乐福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法官也认为“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该案一审判决发生在2008年,二审判决未对此进行论述。但在2010年后的北京法院对此认识则有了改变,开始支持认定单个字体享有著作权。

  总体而言,实践中对于单个字体享有著作权是有基本共识的,但是某些具体的字是否能够享有著作权,则是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及美观性。

  二、原告是否是真实的权利人

  只有著作权人或者被被著作权人授权之人才有权提起侵权之诉。确认对方的主体资格,这一点在应对类似案件时非常重要。通常而言,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都是将其字库在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的,充分说明他们在著作权保护这一部分是做了充分工作和准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只能被动。在漳州市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漳州市芗城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楼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钟爱一生”变形美术字体,而被告正是由于提供了证据证明在原告发表“钟爱一生”美术字体前,已有他人在广告上使用“锺爱一生”变形字体,两者的唯一区别是一个繁体,一个简体,但两者在字体变形形式和笔划首尾相连的整体创意相同,因此原告主张其在先独立创作“钟爱一生”变形字体,是该变形字体的著作权人证据不足。

  三、擅自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个人如果是为了学习和研究、欣赏而使用他人字体,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如果用作广告、宣传等商业用途,则会构成侵权。

  对于默示许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许可,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法院给出了解释。在该案中,NICE公司于2004年11月购买方正兰亭字库V1.0版本,并使用该软件为宝洁公司设计了“飘柔”二字,方正公司认为NICE公司虽购买了方正字库,按照许可协议约定设计样稿没有问题,但宝洁公司将设计样稿印在产品的包装上,直接复制、发行了倩体字,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属于经上诉人默示许可的行为。故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是判断是否侵犯其著作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四、赔偿金额一般是什么标准

  那么如果被认定使用的字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呢?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在这种字体侵权中,不管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很难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一般是根据该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法官自由裁量。

  根据现有判决来说,法院判决金额一般是远远小于权利人请求金额的,而除了北大方正诉暴雪娱乐等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判决被告支付205万赔偿(其中包括5万的合理支出,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4.08亿元)外,其他判决金额都在几千至四万不等。其中,几千元的基本是广东省的案子,原告均是张海山,大概由于其是自然人的原因;而公司(比如北大方正、北京汉仪等)作为原告的判决,赔偿金额基本上是两万至四万不等。

  五、小结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单个字体是否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有较高独特审美、具有独创性的单个字体能够受到法律保护作为,但是笔画简单或独创性不够的字体恐难受到法律保护。

  2、作为商主体,一定要切记勿随便使用网上非官网上的免费字体。目前网上确实有很多免费字体,但是很多号称免费字体的都是盗版等非正规渠道,若使用非正规渠道的免费字体依然涉嫌侵权,所以如果看到百度上说某某字体免费,请一定到该字体的官方网站上下载,在其官网上也能看到字体到底是否真的免费。

  3、若使用收费字体,请一定要取得对方的授权书;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应签署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于著作权的陈述和责任分担进行详细约定。

  4、如果收到各类字体库发来的提示函或律师函,不应简单地置之不理,而应立即联系律师,看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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