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组织),对自然人(组织)招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0/02/17 17:28:46 查看1151次 来源:朱地路(刑事辩护)律师

  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组织),对自然人(组织)招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基本事实

  某铁建公司承包了某省道拓宽硬化路面的施工任务,其附属工程路边沟的建设转包给了宋江,宋江把路边沟建设任务分包给武松等五人,由铁建公司提供材料和设计图纸,承包人组织人员施工。

  施工的第二天,在武松承包的路段做工的李逵就因交通事故受了重伤,肇事司机逃逸找不到赔偿人了,就把铁建公司送上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李逵与铁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铁建公司不服,一纸诉状,主张与李逵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铁建公司确实与李逵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有三:一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工人或男职员年满60周岁的,或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李逵已满67岁,也领取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金,无法再与铁建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二是李逵即未与铁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证实铁建公司对其提供的劳动进行了管理,李逵只是受雇于武松。综合认定了李逵与铁建公司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致远律师点评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按工伤赔偿、是否二倍工资等权益的享有,实务中很难辨别,对此,各种法律法规也比较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有规定,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即存在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要区别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还要处理好退休后继续从事有偿劳动的现象,这种情况大量出现,虽不能认定形成劳动关系,但要参照劳动关系给予缴纳各种保险,出了事故,还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伤亡的,用工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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