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制度适用之探讨 ——对网红带头“薅羊毛”致果农淘宝店倒闭事件的思考

2020/02/26 20:03:43 查看1156次 来源:王金权律师

  “重大误解”制度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出现瑕疵进行补救的制度,其系与域外及比较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相当的制度。如今,民事主体之间经济活动往来日益频繁,民事主体之间因误解而导致合同纠纷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重大误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出来。本文根据近期发生的一个真实事件深入探讨一下“重大误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事件概述

  今年双十一之前,一家名为“果小云”的淘宝水果店铺因商家操作失误,将26元/4500克的橙子误标价成26元/4500斤。后“B站”一网红主播发现商家疏忽,鼓动其1万多粉丝在“果小云”店铺购买了几万订单,涉及金额约700万元人民币,店家无力发货,按照淘宝天猫店的规则:当商家出现违约时,卖家有权要求赔付,一笔单子400元,赔付的钱从商家在淘宝平台中的保证金扣除。“果小云”店铺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果小云”店铺法律行为之分析

  笔者认为“果小云”店铺通过淘宝平台标价销售水果的行为实质为发布商业广告,属于民法上的要约邀请,淘宝用户看到商家的广告后向商家下单的行为属于向商家发出购买水果的要约,商家接单后双方即视为签订买卖合同。

  “果小云”商家的本意是以26元/4500克的价格出售橙子,但因为商家操作失误,将价格误标为26元/4500斤,并与淘宝用户签订了买卖合同,商家做出以26元/4500斤的价格买卖橙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根据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重大误解制度之探讨

  (一)什么是“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且必须是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和因误解使其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果小云”店铺因操作失误而对买卖合同的价格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基于该认识,原本买方每支付26元,卖家仅需发货4500克橙子,现卖家需发货4500斤,即2.25吨橙子。该价格明显不符合常理,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给卖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不是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误解”的认定采取从严原则,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下面几个要件:

  1、误解人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认识错误,具体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

  2、误解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人产生误解是由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

  4、合同订立的结果使误解人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误解应是在合同订立时的问题。

  在本起事件中,“果小云”店铺在与买定订立合同时,因其自身的过错(非故意的误操作)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价格产生了认识错误,随后“果小云”店铺基于该错误认识同淘宝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卖方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综上所述,“果小云”店铺做出的前述民事法律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果小云”店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与淘宝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四、“重大误解”制度之适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重大误解”制度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总则》已剔除可变更条款)

  2、《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总则》已剔除可变更条款)

  4、《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目前我国法律对重大误解制度的规定相对较少,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对重大误解与一般误解的界定,不能对现今复杂及日益变迁的社会生活作出切实、妥善的规范与调整。

  (二)“重大误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上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并不一致,但根据笔者查阅的相关法律文书,可就司法审判中对“重大误解”的裁判标准作出如下总结:

  1、目前司法实践还未放宽对“重大误解”情形的认定,各地法院对“重大误解”的认定从严,法院根据前述“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逐项认定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2、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任何的误解都能成为合同撤销的理由,民事活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遇到的下面几种类型的误解一般不认定为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

  (1)误解人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误解,费用支付的期限存在的误解,并不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2013)民申字第1951号:秦皇岛皇威制药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申请案】

  (2)民事活动当事人缺乏对相关技术背景的了解,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等通常不认为为“重大误解”;【(2010)民二终字第54-1号:冯杜军、杜建立、边伟标与陕西中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3)对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和交易价格,其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重大误解;【(2013)民提字第224号:深圳市科中大交通建材有限公司等诉陕西百祥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4)对于长期从事特定商业活动的民事活动当事人,应认为其对相关交易有明确、清晰、全面、详细的认识,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有明确的判断和预知,不构成重大误解;【(2013)民二终字第40号:石艳春等与新疆盈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述案】

  (5)对于古董、工艺品等古玩类商品以及宝石、原石等特殊商品的商品质量的判断存在误判时,因商品的特殊性,一般不认为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但卖方对商品做误导性说明的除外;【(2011)白民初字第2694号:路鲜芳诉胡德敏特定物古董买卖合同纠纷案】

  (5)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方提供的房屋信息造成了买受人对房屋的想象与实际出现偏差,若该偏差未超出买受人正常能够预见到的范围,一般不认为构成“重大误解”;若该偏差确已超出买受人的预见范围,即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误解”。【(2006)青民一初字第775号:姚珂诉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五、结语

  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决多针对的是传统民事行为下意思表示发生重大误解的处理,传统的民事行为可能仅面对少数合同对方当事人。但随着电商产业的不断发展,类似“果小云”淘宝店铺类型的民事主体在一天之中会签订多单合同,涉及合同对方当事人数量庞大,若其意思表示发生重大误解,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目前法律尚未对此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类似“果小云”店铺的意思表示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无疑问,但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值得探讨:对于刻意“捡漏”具有明显不当得利之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法院撤销卖家与其订立的合同并无不妥之处;但对于基于对卖家的合理信赖不具有不当得利之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法院在撤销卖家与其订立的合同时,可考虑让卖家适当对其进行补偿。

  此外,笔者认为,已被《民法总则》废止的“可变更”条款更适用于此种情形,卖家可通过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格”修正瑕疵的意思表示,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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