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抚养费支付相关问题之探讨

2020/02/26 20:04:11 查看1220次 来源:王金权律师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悉心照顾,但种种因素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婚姻走向终结,笔者前文已经详述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地确定,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将重点讨论抚养费支付的相关问题。

  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往往由夫妻一方来抚养子女,这可能会给抚养方带来很大的负担,抚养方可能无力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除此之外也可能会出现抚养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天价抚养费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因抚养费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今天我们根据一个小案例,简要分析“子女抚养费支付”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回放

  莫某与黄某乙于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28日生育了原告黄某甲。2014年6月4日,莫某与黄某乙协议离婚,并约定黄某甲由黄某乙抚养,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莫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2016年4月15日,黄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某:1、自起诉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黄某甲至黄某甲年满十八周岁;2、莫某承担黄某甲每学期教育费50%。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莫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的20日前逐月支付黄某甲抚养费600元,至黄某甲十八周岁止。驳回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抚养费支付相关问题

  根据上述案例并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抚养费支付的主体

  为了缓解抚养方的压力,司法实践中一般判决由不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归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即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由抚养方全部承担抚养费,不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二)抚养费给付内容

  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随着人们对教育的日趋重视,教育费用占据很大的份额,甚至超过日常生活费支出。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来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

  (三)抚养费支付的方式

  抚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抚养费按月、按季、按年或者一次性支付等方式来支付,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费支付的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但该数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且父亲或者母亲又给付能力的时候,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五)抚养费支付的期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支付抚育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仍需正常支付;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需为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三、总结

  子女抚养费是代替不能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父母应在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范围内,本着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可协商地确定相应地抚养费数额,条件好地一方可适当多承担一些,条件差地可适当少承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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