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2020/02/26 20:06:54 查看45044次 来源:王金权律师

  民事主体基于一侵权行为可能侵害单个或者多个客体,受损害方基于该侵权行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单个或者多个民事责任。本文不讨论仅存在单个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存在多个民事责任的情形,受损害方需对这些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以确定这些民事责任是相互冲突的还是相互独立的——是“竞合”还是“聚合”的关系,最终决定如何维护受损的权益。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聚合”之概念

  民事责任的竞合指的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并且这些民事责任相互冲突,在适用的时候仅能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现象。民事责任的竞合主要有两种情形: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聚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对称。又称“民事责任并合”。造成一项侵害后果的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法行为人承担多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民事责任的聚合实践中表现为一个民事行为侵犯两个以上的客体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侵犯多个客体。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两种常见类别

  (一)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法总则》第186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对于该条款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法律规定,承担不同责任;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得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司法实践中,需重点注意: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损害方享有的两个请求权仅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如果受损害方向违约方主张了违约责任,即便有侵权事实的存在,受损害方也不能再向违约方主张侵权责任,反之亦然。因此受损害方在主张责任承担时,需衡量两种维权的方案,以最大化地保护受损害人的权益。具体可参考 (2013)石民初字第3193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选择权并只能任择其一。本案中原告明确其依据合同法选择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是与被告吴西平签订《滴灌带以新换旧合同书》,被告吴西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不符规格且质量不合格的滴管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本院认为被告吴西平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张书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法总则》第122条对“不当得利”做出了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实践中,不当得利的一方存在侵权行为的现象十分普遍,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关于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目前理论通说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竞合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通过侵害他人权益受益。若要成立竞合,需以一方权利被侵害,侵害方因此获得利益为基本条件;2、致他人受损害。如果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没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而仅构成不当得利;3、无法律上根据,即得利事实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尚未发现有因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纠纷的案例,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庭审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以不当得利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审理案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受损害方具体地分析选择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的利弊,具体来讲:选择侵权责任时,需要举证相对人有过错;选择不当得利责任时,则要证明相对人取得了不当利益。此外,不当得利责任不包括精神赔偿。

  三、民事责任聚合的具体案件分析

  对被损害方而言,民事责任的聚合主要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在判断民事责任的聚合时,需重点对单一民事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分析:如果侵犯的是单一客体的则不构成聚合,如果侵犯的是两个以上客体的,则可能构成聚合。下面笔者将结合一篇小案例对民事责任的聚合进行探讨。

  1、案例详情

  甲晚上在乙饭店吃一份14元的快餐,甲在吃了一半的时候发现快餐的菜有部分是变质的。乙餐馆老板得知情况后返还甲14元,并将饭菜倒掉。当天晚上,甲食物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现乙饭店老板拒绝赔偿医疗费,其聘请的律师声称,此种情形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老板已承担了违约责任,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2、案例分析

  (1)本案属于典型的加害给付。该加害给付行为共计侵害了甲两个客体:一是侵害了合同利益,二是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2)就加害给付责任本身而言,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聚合。本案中乙饭店老板返还14元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若乙饭店老板未主动返还该14元,甲也可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向乙饭店老板主张合同利益的损失;

  (3)14元对应的是合同利益损失,5000元对应是甲健康权受侵害遭受的损失,两者不是同一损害,因而该案例不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聚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对同一损害的责任竞合,受损害人只能择一请求,是为了防止对同一损害重复请求。民事责任聚合,权利人不发生重复请求,权利人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分别主张。

  综上所述,甲在收取14元后仍可就其健康权受到损害遭受的5000元损失向乙老板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通过上述小案例,可以得出单一行为侵害两个以上的客体,是责任的聚合,不是竞合,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即是民事责任的聚合。在司法实践中,聚合更常见的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侵害多个客体。在竞合的情形下,请求权人需做出取舍,比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告或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主张一个请求权。而聚合与竞合不同,原告可以一并主张或分别主张,有几个请求权就可以主张几个请求权。

  四、总结

  民事责任的“竞合”与“聚合”是相对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可主张的请求权数量的多寡——竞合情形下,受损害方仅可主张单一请求权;聚合情形下,受损害方可主张多个请求权。

  在判断民事责任究竟属于竞合还是聚合时,需重点关注受损害方被侵害的客体的数量。当仅有一个客体被侵害时,若存在多个请求权,则为竞合情形,受损害方仅能择一请求;当多个客体被侵害时,若存在多个请求权,为聚合情形,受损害方可以一并或分别主张所有的请求权。

  此外,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损害方需对多个请求权做出取舍,择一进行主张。此时就需要对主张不同请求权的利弊进行对比,同时分析不同的选择可能影响到的诉讼利益,最终确定以何种方式维护受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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