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忠诚协议”才是有效的?

2020/02/26 20:04:59 查看1312次 来源:王金权律师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达成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效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一旦某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就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如今的“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

  尽管法院已经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在实际签订“忠诚协议”时仍需注意,在具体约定协议的条款时,需注意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款可能会无效。本次笔者将结合一个司法案例,探究“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案件回顾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XX区xx路15号xx栋X单元XXXX号房产;男女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目前为10万元;……6、男女双方完全认可、理解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二、“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探究

  上述案件正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忠诚协议”系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只要该协议系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即为有效的“忠诚协议”。

  那么究竟哪种类型的条款会导致“忠诚协议”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呢?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规定,笔者根据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一般下列几种情形的“忠诚协议”条款的效力会出现瑕疵:

  1、“忠诚协议”中有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2、“忠诚协议”中对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例如约定:一方如违背忠诚协议,则放弃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时仍然会按照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而不会依据“忠诚协议”进行判决;

  3、“忠诚协议”中若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需承担巨额的赔偿金或者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不会完全依据“忠诚协议”的约定,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以及出轨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参照“忠诚协议”进行判决;

  4、“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的,该约定的内容不属于“忠诚协议”而是“离婚条款协议”,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条件该条款才会生效,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任意一方均可反悔。

  上述4种情形仅为“忠诚协议”约定的条款效力出现瑕疵的常见的情形,实践中需根据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展开具体的分析,才能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

  三、总结

  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不是笔者寥寥几句话就能够概括的,笔者此处仅列举了导致“忠诚协议”无效的几种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会更加的复杂,此时就需要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帮忙分析。

  此外,笔者认为“忠诚协议”仅仅是维持婚姻关系长久、稳定的一种手段,一份美好长久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用心来经营,否则就像上述案例一样,即便签订了“忠诚协议”,也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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