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多次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责任由谁承担?

2017/01/19 15:08:44 查看326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巫山县的彭先生拿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时,犹如千斤重担压在身上。这笔高达26万多元的巨额赔偿金,原本不应由自己承担,可因不懂车辆转移登记的法规,仅凭口头协议就让人把车开走,最终导致了车祸事故的发生,这花钱买教训的成本太高了。

   2012915,家住巫山县的瞿某驾驶一辆轻仓货车从县城往庙宇镇方向行驶,途经s105省道685公里+200处时,遇卢某驾驶的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往县城行驶,车厢内搭乘一名妇女芦某。由于避让不及时两车擦挂,造成妇女芦某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受伤的芦某被紧急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救治,但由于伤情较重,随后芦某被分别转送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第四人民医院、重庆长城医院等多家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

   同年105日,巫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认定,事故是由货车司机瞿某占线行驶造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三轮摩托车司机卢某违规载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的妇女芦某不负责任。

   去年110日,出院后的妇女芦某对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巫山县司法鉴定所的结论为,芦某右上肢的伤残程度系五级伤残。但肇事司机瞿某对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不予认可,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申请。93,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确认,芦某右上肢的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右手的伤残程度系七级伤残。

   经查,出事货车的登记车主系本地人张某,该车经两次转让卖给同乡居民彭某。出事当天,彭某自称已将该车卖给了驾车的瞿某。

   车主张某称自己不是实际车主,2011419,他就以19800元价款将该车转卖给彭兵(化名),双方有协议,只是没有过户,后彭兵将该车转卖给彭某。

   对于到底谁是出事货车的主人,彭某承认该车是彭兵卖给他的,但出事当天,他与瞿某已达成口头协议,将该车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瞿某。虽然当时没有支付价款,但瞿某准备把该车又卖给别人后再支付车款,货车就是在去转卖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但对于彭某的说法,瞿某不予认可,并称自己是帮忙开车,且彭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将车辆卖给了他。

   由于这辆货车被多次转卖,出事时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芦某受伤后,面对肇事车辆的多次转卖,她也无法弄清到底谁是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向谁主张损失赔偿遇到了难题。万般无奈之下,芦某便一纸诉状将所有与肇事货车有关的人员告上巫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车主就是彭某。司机瞿某为彭某无偿帮忙开车,系帮工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司机瞿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轮摩托车司机卢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瞿某系帮工人,在驾车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故瞿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车主彭某承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货车车主彭某赔偿伤者芦某损失26万余元;三轮摩托车司机卢某赔偿部分在垫付中扣除。

一审宣判后,彭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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