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视角: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基础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2020/03/10 21:31:01 查看1151次 来源:陈磊律师

  前言:

  跟银行合作这么多年,办理了各种类型的金融类案件,虽然不能说精通,但是起码对金融方面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是比较熟悉的,在近两年办理的案件中,发现了有一个影响很大,开始大面积爆发的纠纷,那就是购买预售的商品房以后因为很长时间没有办法办理抵押登记,导致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并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案件,而引起这种案件的原因其实就是因为预售的商品房没有办理房产证,导致了没办法办理抵押登记,只能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作为放款人的银行担心贷款人和房地产开发商出现资金问题,到时候无法收回贷款,且拍卖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因此,银行为了资金安全,只能提前起诉要求归还贷款本息。

  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产生以及问题:

  商品房预售制度建立以后,随之产生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其初衷是为了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但是由于配套法规的不完善和理解的问题,导致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成为了鸡肋,可有可无,只能说有抵押权预告登记,想要出售房屋会存在障碍,但是并不影响其给其他人办理抵押登记,当贷款人逾期的时候,银行起诉要求还款,发现上面居然存在了多个抵押权,而自己又是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最终没法得到优先受偿。

  案例简述:

  张三在2016年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2017年在某银行办理了贷款,由于是期房,没办法立即办理房产证,只是办理预告登记,同时银行也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9年张三几个月没有按期归还贷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要求张三一次性清偿所有贷款本息,还主张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起诉以后律师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张三购买的商品房的房产证在2017年底就已经办理,且上面存在多个银行抵押权,原来是张三拿到房产证以后在其他银行贷款,并把这套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但是没有支持银行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且由于张三欠款太多,这套房屋拍卖以后连设立抵押权的银行贷款都无法清偿,更不用说只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了。

  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导致的问题:

  第一、商品房贷款以后办理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在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以后应当办理抵押手续,但是如果房开商在办理房产证以后没有通知银行,就直接将房产证给了购房人,购房人得到房产证以后也不告诉银行,银行很难第一时间知道,那么银行就会陷入贷款放出去了但是却没办法办理抵押登记,其资金安全就受到很大的影响。

  第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商品房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购房人拿到房产证以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又去其他地方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起诉以后没有优先受偿权。作为做房贷的银行,资金安全不能得到优先保障,那么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有何意义呢?

  第三、就算购房人不拿房产证去其他银行贷款,也不为其他债务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如果购房人涉及很多诉讼,有很多债务,银行同样也会陷入被动,起诉以后没办法得到优先受偿,与购房人的其他债务平等,银行的债权同样得不到保障。

  司法实践中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认定:

  法院认为,抵押权预告并不引起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只是保障放款银行可以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后,抵押权并未设立,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语:

  因为法院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上述认定,银行为了资金安全,如果购房人长时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他们会直接起诉购房人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贷款人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以现在的房价,能够一次性归还本息的贷款人绝对是极少数,法院判决一次性归还以后,购房人无法清偿,房屋只能被拍卖变卖,同时也导致了购房人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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