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故意杀人案

2020/03/23 20:54:52 查看1225次 来源:蔡俊芳律师

  Alpha案例检索,上海市2019年度故意杀人案件的判决共计31件,比2018年的43件同比下降27.90%,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的案件为11件,最轻的判处有期徒刑1年(除未公开的案件)。案件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因家庭内部琐事引发的占绝对多数,其中也有单纯的为了打击报复(快递员因差评、朋友泄愤、恋爱不成)、在校女学生处理新生儿、为他人自杀提供帮助的等。

  什么是故意杀人犯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八大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如何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结合检索的案例,可以看出该类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有: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年满75周岁;

  3、未遂犯;

  4、犯罪中止;

  5、有自首情节;

  6、签署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例分析

  2019年3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暂住处内因怀疑妻子杜某给其吃错药而心生怨愤,遂用暂住处内的榔头多次猛击杜某头面部等处,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系生前头面部受钝器多次打击造成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李某患有XX,对本案应评定为XX,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捕,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律师评析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而对于律师在对此罪行进行辩护的时候就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从最主要的辩护要点开始着手,这样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可以减轻自己的刑法。

  就本案而言,首先,充分运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其次,提出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恶性事件;第三、统筹犯罪的各个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最后,分析被告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被告人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XX病人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杜某的家属事后出具了谅解书。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并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协调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功能,从而进一步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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