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无辩护律师的“罪与罚”

2020/04/21 15:43:20 查看1124次 来源:余陈律师

  近日笔者接到朋友的咨询,其亲戚因多年前的纠纷,去年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一审被判一年两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整个过程中并无律师参与,庭审中被告人也无律师替其辩护,且判决下来后还是通过同案犯的家属才了解到的判决书内容,而家属却未收到任何消息,目前案件因同案犯上诉处于二审阶段。

  一、没有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

  我们都知道,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渺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在刑事案件漫长的处理流程中,身在看守所的当事人迫切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内容显然不仅指实体上的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也包括程序上的各种申诉控告、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等权益。

  刑辩律师的作用体现在刑事流程各个阶段,以一审为例,刑事案件以立案为开端,随即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监狱执行。

  如果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均无律师参与,则可能会出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违法诱供等非法侦查情形,且可能存在侦查方向出现偏差,未能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情形;检察院未能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为了方便案件处理,直接让不清不楚的当事人认罪认罚,最后法院直接依据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予以判决,最后即使判决下来,当事人是否要上诉以及是否真实不上诉,除了法院以及当事人本人再无其他人员知晓,显然整个流程中各环节均可能存在致命的缺陷和问题,一旦没有律师帮助将无法“重见天日”。

  二、一审没有为当事人指派律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并未有律师介入,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总结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的情形有:

  1. 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

  2.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当事人;

  4. 未成年人;

  那么如果案件不是上述2,3,4类型,第1种类型,本人及其近亲属也没有提出申请,是否对于这种案件就不用指派律师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2017年10月11日最高院、司法部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三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现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该规定,在试点期限内,试点地区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本案一审没有律师参与辩护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在无辩护律师的参与下展开,使得被告人实质上没有获得有效辩护,不仅违背法规精神,且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但有人称:该办法有效期仅为一年,且仅为试点办法,并非所有地区都要实施,因此并无违法。

  201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安徽合肥联合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两项试点工作推进会,同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其中规定:2017年10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和陕西8个省(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各试点地区创新工作模式、组建律师队伍、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有益尝试和成熟做法,值得肯定与推广。但试点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地方存在律师资源相对不足、经费保障还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案件质量尚需提高等困难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完善。为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经研究,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的。

  因此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明文规定不可违反的,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有关超过试点办法一年的施行期限、以及仅在部分地区施行的说法显然无法立足。

  三、针对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为了保障人权,为了使其获得全面辩护,确定该制度。同时还完善了对于确实未能指派律师的情形下,给予其救济的权利,也就是撤销原判发挥重审,否则不懂法律的当事人连上诉权都将被“合法”剥夺。

  从全国上下都在呼吁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形势下,以及最高院和司法部对未指派律师的相关责任人员的严厉惩罚态度中,可以看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否则不仅侵害当事人的辩护权还会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对于刑事辩护全覆盖,这是历史必然发展历程,且该辩护绝对是实质内容而绝非形式过程,但如果连基本的形式都不走,显然无法达到以审判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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