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的花朵如何正确应对来自“天堂”的魔鬼

2020/04/21 15:49:04 查看949次 来源:余陈律师

  猥亵儿童的案件已经不止一次出现在公众眼前。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江苏刘老师系列”猥亵儿童淫秽视频案、重庆大医院内某男子猥亵女童案......7月1日安徽霍邱一名出租车司机对一名高中生实施猥亵的事件风波尚未平息,2019年7月3日下午,上海媒体又曝光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随后,上海普陀警方当天发布通报,“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事发后,新城控股连夜更换董事长,7月4日,新城控股开盘一字跌停。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事发后“王某某”、“周某某”被全国人民声讨,因为这次事件真的挑战了社会的底线,“周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到底是何关系?为了不正当利益,社会上是否真的存在这样如此卑劣的黑色产业链?以及是否还有其他受害儿童等疑问一遍遍的拷打着人民群众的内心!

  一、为何猥亵案件频发?

  猥亵案件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很多犯罪分子认为犯罪成本低,不易被告发,或是由于单纯的心理变态而作出这种伤天害理的行为;另一方面家长可能忽视了猥亵的预防教育作用,孩子没有对性有所了解,缺乏这方面的认知。多种原因最终导致了猥亵案件的发生。

  二、猥亵还是强奸?

  猥亵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流氓罪进行拆分,其中分离出来的罪名之一即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拓展了犯罪圈,扩大了刑罚的辐射面,有效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是颇具价值的立法修改。

  虽然猥亵和强奸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而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强制猥亵罪在客观上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没有性交动作。

  新城控股王某某案件目前具体情况尚不明晰,但从现有报道来看,虽造成女童阴道撕裂,但过程可能未涉及生殖器接触,或者目前还没有生殖器接触的证据。如果本案犯罪嫌疑人确实不存在生殖接触行为,则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反之则构成强奸罪。

  法律上对儿童受害者,适用的是“接触说”,即只要性器官发生接触,即算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则适用“插入说”标准。目前在案件情况尚未查清的情况下按照猥亵罪立案侦查并无不妥。

  三、对于本案猥亵罪实体上如何处罚

  尽管该案还处于侦查阶段,如何定罪量刑,还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判,但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并非未知数。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王某猥亵儿童罪成立,就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律“上限”处罚。

  此外,还应看到的是,王某的猥亵儿童行为,还造成了女童轻伤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基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应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追究刑责,而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结果,应作为加重的情节,提高已有的量刑幅度。

  四、程序上如何更有效打击犯罪进而保护儿童

  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及时受理”“立即立案侦查”的要求,不让被害人在等待中让内心的伤害不断加深;案件办理完毕后,法院还可以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公开判决书,最高检目前也正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让性侵儿童的罪犯不会因为“风头”过去,就能把罪恶的一页像翻书一样就此揭过。

  五、如何有效预防猥亵行为的发生?

  第一,猥亵对象多发生在16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因此家庭和学校在孩子年幼时期经常进行“性教育”的知识培养是有必要的,中小学可以适当开始“性教育”课程,让孩子从小了解性并学会保护自己。

  第二,猥亵实施者多为幼童亲戚和成年人,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去社区或街道组织“性教育”主题活动,向社会民众宣传和普及“性保护”知识以及“猥亵罪”的严重后果,让整个社会形成监督氛围,提高社会对“猥亵”“性侵”等行为的重视程度。

  第三,鉴于很多家长孩子在受到“猥亵”行为后怕损害孩子名誉而忍气吞声,警方在平时在“性教育”宣传的时候积极鼓励家长在孩子受到“猥亵”行为后及时报警,不助长此类不良风气的产生,同时警方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对孩子未来发展产生影响。警方还应当多次安排心理医生对遭受到“猥亵”行为的孩子进行心理疏导,从心灵上减少猥亵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第四,学习外国经验。比如美国国会通过《梅根法》,对所有刑满释放的性罪犯,不论走到哪里,都会被警局监控,所有的犯罪相关资料也会被公之于众,连想蓄个胡子都必须经过上报批准。至今,美国五十个州均已拥有自己的“梅根法”,几乎形成天罗地网。我国也可以考虑采用类似措施进行防范和预防。

  抬头望去,窗外的天空仍然干净而蔚蓝,孩子纯洁澄澈的心灵不应该受到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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