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陈律师承办“恋爱式”诈骗案,两退三延后终获不起诉

2020/05/25 15:27:11 查看2105次 来源:余陈律师

  余陈律师承办“恋爱式”诈骗案,两退三延后终获不起诉

  承办律师:

  余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广州进行面部微整形后,自已虚构王某身份,在安徽省TH县经营DZH主题餐吧。2018年3月份,汪某某在已有女友)陈某某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婚史且有孩子的事实,仍然在微信上以王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韩某聊天,通过虚构自已拥有18家连锁餐厅、酒吧资产雄厚等事实,骗取韩某信任,与其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多次向被害人借款,数额巨大未能归还,并出具虚假借条和身份证号。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以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将汪某某刑事拘留。

  简要辩护进程:

  2019年11月份,在案件于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余陈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阅卷,制作内容详尽的《阅卷笔录》,条分缕析的研究指控汪某某诈骗罪名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

  经分析后,余陈律师认为指控汪某某诈骗罪证据不足,仅有被害人供述和一张借条,证人证言证据与书证相互矛盾等问题;

  随后2019年12月份,在案件第一次延期前,余陈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附件提供汪某某还款的账转账记录、以及签订的合同,佐证汪某某借款后一直在偿还,同时借款用于店面装修经营;

  2019年12月30日,检察院第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3月13日,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期间,辩护人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鉴于余陈律师多次提及汪某某无罪,检察官多次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核实,并反复追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最后,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记:

  “诈骗罪”是实践比较典型且案发率高的一个罪名,对于指控诈骗罪,在定性研究上,主要关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上两点分析离不开涉案证据,从客观行为倒推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具体到本案,对于含欺诈行为的民事借贷纠纷与诈骗罪之间的定性存在争议的核心,仍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害人的陈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为实际借款的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上述情节可以从客观方面反映行为人有无还款意愿和还款可能。对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常的投资经营风险等务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债权人权益损失的,应当尊重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领域,不轻易激化矛盾上升到刑事追责的高度。

  只有对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后无力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对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实际于赌博、挥霍或者违法活动的,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对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借款逾期后逃跑,或者有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等恶意逃避还款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才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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