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毛球致人死亡?是意外还是过失?

2020/04/22 09:20:16 查看2805次 来源:余陈律师

  案件回顾:

  2018.7.5晚八点左右,河南孟州滨河公园内,一名女子将小女孩抱在怀中,女孩的脸上身边都有大量血迹。目击者称,当时很多人在打羽毛球,一名打羽毛球的大人不小心摔倒压到了女孩身上,当时孩子哭声很大,在场的人都以为孩子只是摔倒。没想到孩子送医时已经人已经不行了,医院工作人员称“呼吸心跳都已经没有了”。据悉,压女孩的大人体重大约170斤,女孩只有3岁。

  事件发生后,引起广大群众热议。有的人认为是打羽毛球的人的错,不应该在公园里打羽毛球,而且死去的孩子才三岁;也有的人认为是公园管理者的过错,因为公园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者的监管职责;还有的人认为是孩子家长的过错,因为孩子年纪这么小,看到别人在打球应当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首先对于孩子的去世我们感到十分惋惜,但是毕竟事情已经发生,不能挽回,我们更多的应当是从这个不幸的实践中吸取血淋淋的教训,以避免下次再有这样类似事情的发生。

  我们刚刚看到很多网友和群众都在评论这件事情谁对谁错,但是在法律上到底如何评价,我们一一分析:

  我们都知道,公园是一个供大家休息、娱乐、运动等等的活动场所。我们可以在公园里散步、下棋、打球、锻炼等等,这是我们的自由,也是公园设置的意义所在。本案中,打羽毛球的人在公园里和朋友打羽毛球,这个行为本身并无不可,每个人都可以在公园这种场所运动。而对于本案中三岁小孩和母亲来说,在公园里散步也无不可,我们当然可以在公园里散步玩耍。但是,偏偏是这两个看似毫无影响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就发生了如此惨剧。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本案中打羽毛球的人并不构成犯罪,打羽毛球的人绝对不是为了杀人而去大羽毛球,同时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打羽毛球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但是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有人认为需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人认为需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也有人认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我们都知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就是,行为人的行为需要被归责。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如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的意思就是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造成了不法侵害结果就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原则就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对于打羽毛球的人来说,显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这两种原则适用的是特殊类的侵权纠纷,显然本案中打羽毛球致人受伤并不属于特殊侵权。因此即使本案中打羽毛球的人应当承担责任,也是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可或缺的四要件,分别是不法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不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

  首先,对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显而易见,但是很多人会觉得,打羽毛球这个行为违法吗?是否违法需要认定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没有违反特定义务。打羽毛球行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情况在里面,但是打羽毛球行为导致摔倒,进而造成三岁孩子死亡的结果,这一系列相结合这个行为就不再是简单打球的行为了。错的不是打球摔倒的这个行为,因为对于这个行为就像走路崴脚一样无可厚非。错的是自己开启了一个危险源,有一个先行行为在里面,既然开启了这个危险源,行为人就应当避免这个行为导致危害的后果。举个例子来说,在人多密集公园里投掷铅球,造成人员伤亡。投铅球行为本身没有什么过错,但是投铅球是否应当应当注意行人以及旁边运动或者散步的人呢?当然需要。因为运动是你的自由也是你的权利,但是民法上有句话叫做:“权利止于权利”。也就是说,你有权利,别人也有权利,你可以在你的权利范围内行使,但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影响或者损害别人的权利。所以当你在公园里打羽毛球或者投掷铅球的时候,此时就已经开启了一个危险。因为在不特定的流动开放空间,自己如果有剧烈的运动,势必可能会造成碰到他人的情况,也就是在这种环境打球,打球前就应当预料到有碰到或者碰伤别人的可能性。如果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只是因为自认为不会发生严重后进而实施,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所以这样看来,这个行为显然是不法行为。

  本案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打羽毛球的人到底错在哪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打羽毛球的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一定是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德国学者耶林曾经提出:“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所以要分析一下打羽毛球的人在当时的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过错有两种形态,一是故意,一是过失。首先,肯定排除故意。因为打羽毛球绝对不是为了故意伤害别人。那么是否是过失呢?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遇见而没有遇见。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疏忽,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却轻信可以避免。

  回归到本案中,打羽毛球的人在打羽毛球的时候,是否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呢?显然不会,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没有一个正常人能够预料到自己在公园打羽毛球会产生让人死亡的危险。那么如果预料不到是不是就是意外事件了呢?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与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而本次事故发生在公园内,人流量较大,因此打羽毛球的人在打球之前是知道公园人多的,而且可能会产生碰到旁边人的风险,但是认为自己只是打羽毛球,能有什么危险,所以就去打球了。因而行为人并不是预料不到,而是轻信可以避免。因此主观上行为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于家长而言,当然是需要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孩子仅3岁,一般带小孩出去都要加紧看管,何况是到公园这种人员密集,运动人员特别多的地方。根据新闻报道目击者的描述,当时小孩的妈妈正在看手机,显然是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目击者还称,事发时的广场全是打羽毛球的,可见家长在当时也知道这边有很多人在羽毛球,运动幅度会很大,但是依然没有看好自己的小孩。小孩突然冲出,母亲如果看到,只要向那边大喊一声,打羽毛球的人就会停止打球,该事件就不会发生。但是作为小孩的母亲并没有做到,可见当时母亲的注意力并不在小孩的身上,所以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对于本次事故来说,参加体育活动,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行为人不是羽毛球专业运动员,对运动保护未受过系统训练,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行为人故意造成,也不存在重大过失。羽毛球运动是对抗性较强,动作幅度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出现碰撞摔倒是常见的。在激烈的运动中,很难要求行为人每次在做出下一个动作之前都要经过大脑的慎重考虑,容易造成人员身体受伤。我国法律没有将竞技运动常出现的身体碰触造成的损害列入应当赔偿范围。否则,类似的活动要么被取缔,要么就无法进行。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定的伤害事实存在,也可以认为是该项目的一部分,不构成违法。这已经被参与运动的爱好者和观众所接受,在司法实践中也予以宽待。本案中,行为人和小孩的母亲都有能力预见到运动的危险,都应当预见这种剧烈的比赛中存在受伤的可能。但是却都没有避免该意外的发生,因此都需要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打球者在球场上对于球员、围观的人负有审慎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因此平时打球的时候,不管再激烈,如果正好有小朋友,老年人路过,都要停下来,等待老人家或者小朋友过去之后再进行运动。而此时的家长如果带着小朋友路过球场等剧烈运动场所,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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