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核心证据原件丢失,律师出奇招获胜

2020/05/14 19:50:12 查看665863次 来源:杨志成律师

  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核心证据原件丢失,律师出奇招获胜

  案件情况简述:

  2011年4月6日,李某某与新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包干总价253万元,

  由李某某对石油基地二区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及三年养护,诉前仅支付30万元,未支付197万元,

  李某某当时已经62岁,系其全部投资心血,李某某手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原件已找不到,

  接受委托后,通过业主物业部门收集了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加盖业主质检部门的公章,庭审前一晚深夜,确定出示证据的顺序,开庭质证阶段:先出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被告对真实性全部认可,最后出示证据合同复印件,同时顺便说被告手中也有合同原件,无需出示只需质证即可,被告没有必要看了吧?被告律师对合同真实性认可,被告质证阶段质证合同原件,我要求出示并提交法庭,最终一审法院完全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对方上诉至高院,高院调解数额未变,支付时间延长结案。

  2016年年末,李某某儿子突然打电话,告知李某某已于8月份去世,但质保金25.3万元(质保期已满)至今未给,原告主体变成第一顺序继承人,查询被告,公司名称也变更了,再次起诉要求质保金25.3万元,最终调解结案!

  代理案件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

  刑法温情的唯一法条运用,取决于经验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如何认定”特殊情况“?

  现实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非常罕见,如果碰到如何把握,取决于法官的经验,于欢案、许霆案,由于媒体引起许多人的高度关注,才启动最高院核准!

  北京一中院为救女儿贩卖烟,而且父亲是女儿骨髓移植的优先配对者,法院主动向最高院申请核准!才是真正体现法官的经验,难能可贵。

  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定刑以下量刑,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法律是无情的,不是绝对的。

  案件的特殊情况不是靠歪门邪道,须经层层法院把关,最高院核准,中间经过许多法官认定,按照法定刑量刑,法官内心都会不安的情形下,才会做出法定刑以下判决。

  让我想到了一句法律谚语: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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