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教科书式刑事辩护案例

2020/05/14 19:52:29 查看1114次 来源:杨志成律师

  张某故意伤害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人数八人),堪称教科书式案例,检察院抗诉

  案件情况简述:

  2013年1月17日晚23时许,认识的人叫张某某及另一个人带上台球杆参与打架,张某某这边共计八人,殴打过程中,有几人包括张某某殴打死者,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头部受钝性物体(如棍棒类)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中有两人供述张某某只用棍棒殴打死者的背部,有另两位被告人供述张某某只用棍棒殴打死者的头部,被害方中两被害人分别鉴定为重伤、轻微伤。张某某在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六位,在起诉书中升格为第二位。

  接受张某某的父亲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所有案卷,在庭审前,有针对性作出发问提纲,在庭审中,通过对张某某供述不利的被告人的发问,当庭供述张某某没有殴打死者的头部,紧接着继续发问:当庭供述是否属实?回答属实,问:笔录中供述击打头部,刚才回答没有击打头部,以哪次供述为准?答:以当庭供述为准,从而排除了所有对张某某不利的证据(被害人致命伤系头部),庭前阅卷发现另一被害人眼睛系高度近视,之前第一次鉴定为轻微伤,但第二次鉴定为重伤,要求重新鉴定,八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后,我及时将第一次鉴定为轻微伤的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最终鉴定意见从重伤变成轻伤,由于张某某父母赔偿数额排在第二位,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从犯、未成年人、自首情节,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张某某排位又回到第六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张某某量刑过轻,二审庭审中,之前一审供述张某某没有殴打头部的被告人又翻供,我又发问,同时提请法院查看一审庭审录像,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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