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宣告无罪

2020/05/14 19:51:26 查看1133次 来源:杨志成律师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高某欺骗交警说未带驾照,此时上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岳某某出示驾照并交给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岳某某在一审法院阶段委托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一审法院让辩护人做检察院工作,让检察院撤诉,我写了一份检察院撤诉建议书,但检察院没有采纳建议,开庭后,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岳某某考虑到驾照仍要被吊销五年,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基于对我的信任,坚持上诉并委托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经过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采纳我的辩护观点: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岳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二审最终宣告无罪。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判决八年有期徒刑,罚金40万元,二审才接受委托,二审判决三年有期徒刑

  案件情况简述:

  2014年3月,被告人马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的介绍,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478089.81元,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一家公司为自己所在的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额共计110311.73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

  一审判决后,我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人的委托,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查阅了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刘国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明确意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因刘国良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上没有实际损失,刘国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被骗的数额。”同时提出马某已经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1610291.73元,并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王某某作用应小于马某某,二审查明王某某通过其母亲主动缴纳案款10万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之前已缴纳10万元,判决后用从办案机关退回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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