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旷工拒不调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0/06/15 16:48:51 查看1184次 来源:刘堂律师

  实践中,部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个别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进而对其进行调岗。此类情况十分常见,员工对企业进行的调岗行为并不都十分配合,部分员工采用极端方式与企业进行对抗,以此表达自己的不满。那么劳动者以旷工这种极端方式拒不调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述

  2015年3月,杨燕入职红点点教育培训公司,从事销售运营专员一职。2018年杨燕的销售业绩相对于2017年有明显下降,2029年1月,红点点教育培训公司通知杨燕调岗至公关部进行工作,并按照该组要求对其进行考核,而杨燕知悉公关部的坐班要求,但其自2019年1月4日起无故旷工。

  2019年2月19日,红点点教育培训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杨燕的劳动关系,杨燕超出仲裁时效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杨燕不服,遂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调岗决定时,劳动者如有异议,也应当正当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基本劳动纪律。

  本案中,杨燕2018年的业绩完成情况较2017年相比出现了明显下降,下降幅度达80%。2019年1月1日红点点教育培训公司通知杨燕调岗至公关部工作,并按照该组要求对其进行考核,而杨燕知悉公关部的坐班要求。杨燕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己方意见,而非在原有岗位上拒不履行出勤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其提供了劳动。

  2019年1月1日起杨燕并未到红点点教育培训公司协商调岗事宜,在公关部部长询问其对工作安排是否有异议时,其回复并无异议,则理应到新的工作岗位履职。但杨燕并未出勤,并告知领导其在国外,而本案庭审过程中其又称并未出国。

  综上,法院认为,杨燕的上述行为构成旷工,有违基本劳动纪律,考虑到时长与情形,红点点教育培训机构对其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当,对杨燕要求红点点教育培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

  本案涉及到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调岗决定,但劳动者虽不同意调岗,但并未正当行使权利,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是采取连续旷工的方式,极不理智的处置该问题,结果可想而知,劳动者是需要对自己的任性行为买单的,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后,劳动者大概有以下三种应对形式:

  1.服从调岗,到新岗位履职;

  2.不服从调岗,还在原岗位履职;

  3.不服从调岗,既不去新岗位也不在原岗位,采用对抗方式。

  如何裁判,关键在于调岗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如果调岗本身合法合理,劳动者采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方式拒绝服从,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用工管理就有可能获得支持;相反,如果调岗本身不合法不合理,劳动者采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方式拒绝服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就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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