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0/07/03 21:53:40 查看1316次 来源:李士刚律师

  第一,何为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何为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第三,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民事上一般债权人和公司均有权要求股东不足差额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一程序需要经过诉讼解决,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就法院审理公司的设立、出资以及股权确认等纠纷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对于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该解释第十八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行政上可能面临市场监督部门的罚款。我国公司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该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上可以也要面临刑事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触犯刑律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予以了明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追诉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以上是关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简要介绍,律师还是提醒大家,我们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但是在赚钱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股东在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情有可原,毕竟自己行为自己负责,但是如果因为成立公司过程中最终深陷囹圄,那么我们就属于得不偿失了,本文希望广大企业老板能够学些风险防范,注意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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